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03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某、王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犯受贿罪一案,于◑◑◑◑年◑◑月20日作出(2015)老刑初字第◑◑◑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吉◑◑任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销售处常务副处长、总经理助理兼销售处处长、副总经理,在这期间吉◑◑共收受其下属郭某、陈某、李某、薛某、孙某、姬某和与公司有业务关系企业人员朱某、焦某、张某共计32.5万元。分别是:2007年至2014年中秋节、春节前郭某分15次,共送给吉◑◑12万元;2008年至2013年春节前,陈某分6次共送给吉◑◑5万元;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李某分3次共送给吉◑◑3万元;2009年至2013年春节分6次共送给吉◑◑2万元;◑◑◑◑年◑◑月孙某送给吉◑◑2万元;2008年和2009年春节姬某分2次共送给吉◑◑1万元;2011年春节前朱某送给吉◑◑1万元;2011年中秋节和2012年春节前焦某分2次送给吉◑◑1.5万元;2011年、2012年、2014年春节前张某分3次共送给吉◑◑6万元。
原审另查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证人郭某、陈某、李某、薛某、孙某、姬某、朱某、焦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吉◑◑的供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任职文件等证据。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洛阳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吉◑◑系国有企业中从事……(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