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一次撤职 40多人,甘肃高院比河南更黑十倍,甘肃兰州市城关分局长张鹏成,供新墩派出所长陈宏伟,对于2015年偷领款,盗窃物品,霸占铺面,敲诈,当年没有立案,导致8年时间1民事变9刑事,涉及贪官168名,30执法部门,总数额315266809元,截止2018年6月上旬以前199266868元,以作废,现在从2018年6月中旬开始计算至今5个月17家公检法并没有赔偿,贪官全在职位上工作,5家法院,3级检查院,9公安部门,以为9案至今没有赔偿,先追究9公安部门责任,对于城关分局不要欺骗原告,1要求立案,这案子最后上公安部,要协商赔偿1.19亿一次赔偿合适,自己选择,2015年原告上火车,就盗窃物品,霸占铺面,偷领款,公安部包庇到今天,如果不赔偿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由公安部门赔偿.,三级法院,三级检察院,本案行贿人等着蹲监狱...几百万不赔,几千万不赔,几个亿也不赔,原告在3.15亿继续更变,这次原告走极端。公安局帮法院效劳,包庇,支持把法院惯上头了,城关分局犯3次错误,继续若火烧身....包庇别人利益,要牺牲自己利益...是有代价的...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2、刑法对包庇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高院打残人眼,耳。头部。有心脏病,案子公安部一至督办,后果由民警李林川,张小晖,高建国承担。
特甘肃高院行政庭厅长毛胜利,法官冯江,原告于2017年5月份交庆阳市公安局长,镇原县公安局长中央接人非法拘禁,投毒申请书,至今没领裁定,包庇支持犯罪分子,煽动造谣,陷害,因为8年1民事变9刑事案件,168名贪官,30执法部门,9案件都没有立案,原告中毒甘肃高院,公安厅,省检察院卷起裤管在门口谁都看见,延误导致病情恶化17公检法都有责任,杨涛,王三泰投毒杀人灭口局长还能当多久?配档局长吗?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马上到中央告你们追究刑事责任。投毒导致原告毁容,全身腐烂,不悔罪,不赔偿,继续勾结.
3案件分开的,数额是分开的,17公检法,法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办案人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2、刑法对包庇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高院打残人眼,耳。头部。有心脏病,案子公安部一至督办,后果由民警李林川,张小晖,高建国承担。
特甘肃高院行政庭厅长毛胜利,法官冯江,原告于2017年5月份交庆阳市公安局长,镇原县公安局长中央接人非法拘禁,投毒申请书,至今没领裁定,包庇支持犯罪分子,煽动造谣,陷害,因为8年1民事变9刑事案件,168名贪官,30执法部门,9案件都没有立案,原告中毒甘肃高院,公安厅,省检察院卷起裤管在门口谁都看见,延误导致病情恶化17公检法都有责任,杨涛,王三泰投毒杀人灭口局长还能当多久?配档局长吗?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马上到中央告你们追究刑事责任。投毒导致原告毁容,全身腐烂,不悔罪,不赔偿,继续勾结.
3案件分开的,数额是分开的,17公检法,法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办案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