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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解除协议书不能乱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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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农民工吴某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未为期提供劳动合同。
2014年8月27日,吴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与甲公司签署辞职协议书:“由于本人原因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自愿赔公司损失1392元。上述费用从工资内扣除。自此双方一次性了结,不再因任何原因申请劳动仲裁”
吴某认为,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也未支付经济赔偿金,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是其受胁迫所为。吴某遂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劳动仲裁庭裁决吴某败诉,认定杰出协议有效,甲公司不再赔偿吴某任何费用。
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因吴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其签订协议的情形,故不能认定协议无效,故吴某败诉。


IP属地:福建1楼2018-11-30 21: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