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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民刑学习每天打卡,有约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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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民刑学习每天打卡,有约的吗?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8-12-11 10:45回复
    二、民事法律关系
    1定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形成:事实→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3构成要件:法律约束力+民法约束力
    4辨析:①确定法律事实
    →②根据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③分析AB间的法律关系时,剥离无关当事人C
    5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①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②内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依据:一为法律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二为当事人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③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或“权利”(如债权质押)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给付”,即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技术、作品和商标
    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民事权利
    1人格权【掌握人格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
    生命侵权:过错+死亡
    健康侵权:过错+影响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
    身体侵权:过错+破坏身体完整性
    人身自由侵权:过错+限制他人独立行为
    提示:侵害他人生命,直接导致死亡的,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健康侵权、身体侵权
    (2)肖像侵权
    肖像的本质:具有“识别性”,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再现,与本人建立连接
    侵权构成要件:擅自+营利(缺一不可)
    (3)名誉侵权
    构成要件:行为(侮辱诽谤等)+结果(社会评价降低)缺一不可
    (4)隐私侵权
    构成要件:①窥探;或②擅自公开他人隐私
    (5)姓名侵权
    对象:现用名/曾用名/艺名/笔名
    构成要件:①干涉/盗用/假冒或 ②擅自+营利
    (6)个人信息侵权
    构成要件:①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或 ②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提示:依法取得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的,不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为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8-12-1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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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身书吏 使用挽尊卡

      挽回他的尊严!

      效果:厚大吧经验+12



      IP属地:上海4楼2018-12-1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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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权利之二: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1 支配权
        内涵: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获得支配利益的权利
        举例: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继承权
        特点:①义务人不特定,包括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承担不侵害权利人正常支配的义务(消极义务)。又称绝对权、对世权;②无需义务人的协助、配合(无需积极义务);③支配权具有排他性
        2 请求权
        内涵: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举例: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特点:①义务人特定,请求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进行请求,又称相对权、对人权;②需要习义务人的履行行为;③请求权没有排他性
        注意: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三者的区别
        ① 债权请求权是要“他人的东西”的权利(“他人的”既包括他人享有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也包括他人享有的他物权,对象包括财产也包括劳务)
        ② 物权请求权是要“自己的东西”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而物权又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所以,此处“自己的”既包括自己享有自物权即所有权的东西,也包括自己享有他人的物的权利即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③ 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唯一区别在于【请求依据】,前者基于“物权”,后者基于“占有”,两者的请求内容都包括以下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对象(可以向谁请求)
        ① 返还原物:两者的对象都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物权请求权的条件(针对返还原物一项)
        必须享有占有权能,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虽为物权人,但因其不占有标的物,不能主张返还原物的物权请求权。
        3 抗辩权
        内涵:抗辩权指请求权的义务人以请求权依据以外的事由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
        举例: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特点:①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所以说,有请求才有抗辩;②因为请求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人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抗辩权的行使人也是特定的,请求权义务人的他人不能行使抗辩权;③抗辩权是一种消极的权利,是“不给”,而不是“要”。
        注意:抗辩权和否认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两者都是拒绝请求权的一种法律手段
        区别:抗辩权的实质:你有权请求,但我基于其他理由拒绝,不给;否认的实质是“你无权请求”
        4 形成权
        内涵:权利人以【单方意志】决定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变更的权利
        举例: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
        变更权、追认权、拒绝权
        决定权、选择权
        来源:①法律直接规定②当事人约定
        后果:【行使】形成权,引起相应法律后果
        特点:①是一种单方决定权,不以对方同意为条件;②法律要求以起诉、仲裁、申请为行使方式的,不得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诉讼方式”行使,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所引起的撤销权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以“诉讼”或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方式行使>;③法律没有要求的,应以“单方通知”方式行使,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形成权后果产生的时间(法律关系的存续、变更)④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形成权的,形成权消灭。⑤可对形成权提出异议。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时,对方当事人有权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当事人没有就异议期间达成约定的,异议期间为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
        在诉讼中,主张请求权需提起反诉,主张形成权需提起反诉,抗辩权无需提起反诉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12-14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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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的监护
          一、监护人的确立
          1、前提: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
          2、次序:前者不能确定监护人,采用后者
          ①当然监护
          ②遗嘱监护/协商监护
          ③顺序监护
          ④指定监护
          ⑤机关监护
          3、当然监护
          ①定义: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
          ②特点:无需任何法律手段/程序即可确定
          ③对象:未成年人
          ③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
          ④注意: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只有未成年人才有当然监护人,成年人没有当然监护人
          4、遗嘱监护/协商监护
          ①前提:当然监护无法确立监护人
          ②对象:未成年人(其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成年人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构成要件有二:父母+担任监护人
          协商监护:
          A 事先协商
          协商人: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对象:自己
          形式:书面
          后果:确立自己的监护人
          举例:甲年逾70,担心自己以后老年痴呆,遂与侄女乙订立协议,约定在其患上老年痴呆时,由乙作为自己的监护人
          B 事后协商
          协商人:(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组织
          对象:未成年人/成年人
          条件:愿意担任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
          5 顺序监护
          定义: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
          前提:当然监护/遗嘱监护、协商监护不能确定监护人
          法定顺序:
          未成年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
          6 指定监护
          定义:有关机关在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中指定监护人
          前提:顺序监护不能确定监护人(对顺序监护有争议)
          对象:未成年人/成年人
          程序:①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请求法院指定
          ②直接请求法院指定
          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补充:在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等处于无人保护状态,被监护人所在地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律规定其他组织 担任临时监护人
          7 机关监护
          定义:由机关担任监护人
          前提:需要被监护的 未成年人/成年人,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对象:未成年人/成年人
          监护人: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二、监护人的职责
          1 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未成年人的的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协助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 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
          ①注意义务:谨慎管理
          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构成侵害被害人的财产:
          ①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非为比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数额小也构成)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同上
          ③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非为比监护人利益+处分财产(数额较大)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1 撤销事由
          ①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② 怠于履行职责
          ③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困状态
          2 撤销权人
          ①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② 有关组织
          第一责任人为民政部门
          3 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 撤销后果
          ① 监护资格消灭
          ② 法院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③ 监护资格被撤销,抚养费赡养费等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5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恢复
          ① 恢复对象: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子女对父母的监护
          ② 恢复条件
          积极条件:确有悔改/向有关部门申请/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消极条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撤销后不得恢复
          ③恢复后果:一经恢复,当初被撤销监护时,所指定的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归于消灭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12-1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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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 定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被宣告主体:自然人
            宣告事由:下落不明+满足法定期间
            宣告主体:利害关系人
            方式:申请
            宣告机关:法院
            2 解释:
            法定期间:2年;从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讯之日(例外: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利害关系人:①被申请人的近亲属;②其他 (无顺序性)
            宣告机关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 宣告程序:先公告再宣告判决 (公期3个月)
            相关延伸,宣告失踪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独任制审理
            4 宣告后果: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A 代管人的确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为财产代管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财产代管人
            B 代管人的职责
            行使债权,履行债务
            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C 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的侵权
            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
            D 代管人的更换
            要件:不履行代管职责/侵犯失踪人财产+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变更代管人
            5 宣告的撤销
            ①条件
            实体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确知失踪人下落
            程序条件:向法院申请
            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本人)
            ②撤销后果
            财产代管人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1、定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被宣告主体:自然人
            宣告事由:下落不明+满足法定期间
            宣告主体:利害关系人
            方式:申请
            宣告机关:法院
            解释:
            法定期间:
            原则,4年
            例外1,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2年
            例外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0年
            起算时间:
            4年/2年: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去音讯之日;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利害关系人:同宣告失踪
            宣告机关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2、制度目的:拟制被告人死亡,终止婚姻关系、启动继承关系
            3、宣告程序:先公告再宣告判决(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4、死亡时间:
            原则,判决宣告之日
            例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5、法律后果:
            ①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关系开始
            ②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③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6、宣告的撤销:
            ①条件
            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程序条件:向法院申请
            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包括本人,没有顺序性)
            ②撤销的后果
            A 财产返还
            前提:依照“继承法”取得
            返还义务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返还财产范围:被宣告人的遗产
            B 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例外:配偶再婚/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C 收养关系有效
            例外:被宣告人以【未经本人同意】以外的理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有人申请宣告失踪,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住所
            一、定义:自然人具有法律意义的空间属性
            二、住所的确定
            1 原则:户籍所在地
            2 例外: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法人
            一、特点
            1 人格独立
            2 财产独立
            3 责任独立
            4 意志独立
            二、法人登记的效力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等几位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甲法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后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但法人登记并未变更。此时,若王某以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善意的乙公司订立合同,甲法人应当承受王某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设立中的法人
            1、性质:成员的非法人组织
            2、法律后果的承担
            法人未成立: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已成立:法人承受(以自己名义实施的,第三人有权选择由设立人承受)
            四、法人的分类
            1 营利法人: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
            2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
            3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1 责任主体:出资人
            2 有限责任:出资人依法无需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无限责任:出资人依法需要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
            3 责任承担
            原则1:法人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
            例外:①公司人格否认;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8-12-18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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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表与代理
              1 概念区分:
              代表-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即“被代表人”中包括了“代表人”
              代理-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的关系,即“被代理人”中并不包括“代理人”
              2 在“法人”的语言环境下“代表”与“代理”的区分
              代表-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
              代理-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法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
              3 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
              A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代表
              B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具有使法人承担后果的行为=代表
              C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具有使法人承担后果的行为=个人行为
              4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的承受
              原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后果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后果个人承受
              例外:
              ①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法人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个人使用,法定代表人可作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③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人分支机构
              1 概念: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派出营业机构,如分公司
              2 特点:
              ①有自己的名称
              ②可以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民事活动,如与他人订立合同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
              3 与法人的关系
              ①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活动,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②名下财产和法律后果,归属于法人
              ③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法人的解散
              解散事由
              1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后的清算
              1 需要清算的情形:
              ①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③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无需清算的情形
              法人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3 清算义务人
              原则: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的成员
              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人的义务:组成清算组
              清算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处理: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②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 清算中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清算中的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受到限制,清算中的法人不得实施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
              四、法人分立时的债权债务承受
              1 分立的法人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举例:甲公司欠银行100万元。在此债务清偿前,甲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此时,如果甲公司与银行,或A、B公司于银行之间,存在分立后如何偿还债务的约定的,从其约定
              2 没有约定的,对外按照连带关系处理。对于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各个法人对外可享有全部债权,承担全部债务
              举例:上例中,如果当事人无此约定的,A、B公司对原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分立的各个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项内部约定不得对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主张,其仅具有内部效力,可作为对外连带之后的内部追偿依据
              举例:上例中,如果A、B两公司约定,由A、B公司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原甲公司的债务,该约定不得对抗银行,银行仍可以向A公司或B公司主张其对原甲公司的全部债务,即A、B两公司对原甲公司的债务依然承担连带责任。但若A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有权根据此项约定或协议,向B公司追偿60万元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8-12-1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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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卡第一天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9-01-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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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大教材在哪儿买?


                  来自手机贴吧11楼2019-02-1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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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货


                    IP属地:河北12楼2019-12-27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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