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履职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应当以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达到履职目的。采取非正当的暴力方式履职,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行为,与正当履职受到暴力伤害有本质的区别,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原告:严树松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严树松系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门卫。2016年9月17日18时许,金某和其妻子印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严树松值班的门口时,严树松以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拒绝放行,双方发生争吵。印某将严树松的茶杯摔碎,严树松遂持一根链条锁砸印某的肩部,金某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击打严树松面部,致其鼻部受伤。
2016年11月25日,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严树松的用人单位向马鞍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4月28日,马鞍山市人社局认定严树松在工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虽然起因于工作,但其所受伤害系因先攻击对方而招致。性质上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严树松不服,遂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严树松
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严树松系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门卫。2016年9月17日18时许,金某和其妻子印某驾驶汽车行驶至严树松值班的门口时,严树松以其未缴纳停车费为由拒绝放行,双方发生争吵。印某将严树松的茶杯摔碎,严树松遂持一根链条锁砸印某的肩部,金某见状遂上前用拳头击打严树松面部,致其鼻部受伤。
2016年11月25日,马钢集团康泰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严树松的用人单位向马鞍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4月28日,马鞍山市人社局认定严树松在工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虽然起因于工作,但其所受伤害系因先攻击对方而招致。性质上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严树松不服,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