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别者一般是指对性别认同与被指派的性别(通常是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不一致的人。跨性别(跨性别行为)可以是一种行为或者意识,而跨性别者身份则是指一种基于这种行为或者认识的自我认同。
跨性别以及相关的系列概念和词汇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激增着①。然而在引发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的同时,大众对跨性别本身却知之甚少。在各种支持和反对意见中,各种矛盾集中的一个焦点就是:跨性别究竟是不是心理或精神疾病。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将国际权威观点做以小结,以增进人们对跨性别的认识、改善对跨性别的误解,进而去除跨性别者的污名。
I.心理疾病的构成条件
讨论跨性别是不是心理疾病的前提是给出心理疾病的定义或者构成条件。说到心理或者精神疾病,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概念,那就是心理学上的“非正常”,只有“非正常”才谈得到疾病。
字面上的所谓“非正常(abnormality)”简单地说就是“正常”之外的现象的集合。但是在此处探讨的“非正常”,还需要符合一些附加的条件,后文将一一做以探讨。过去曾经一度将“非正常”蔑称为“变态”,当然这种称呼不但对当事者的人格极端的不尊重,也完全无视了两个重要的事实:心理疾病(姑且暂称为“疾病”)的获得不是当事人主观意愿做出的选择;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与众不同之处,也就是所谓的“非正常”。
当前社会普遍对先天产生的生理障碍抱有宽容——现在如果有人歧视或嘲笑一个没有腿的人为“变态”,那么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人一定是嘲笑者而非被嘲笑者。而这种对生理障碍的理解也是上一个世纪才逐渐普及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心理或者精神问题乃至传染病则始终难以被社会更进一步理解和接受,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种广泛存在于大众心中的错误潜意识,即认为这是患者本身的错,或者只要患者意志力够坚强就可以康复。这显然是不智和需要扭转的观念。
I-1. “非正常”判断标准
国际上对能构成心理障碍的“非正常”一般认为须满足如下七个标准中的至少一项*②:
(1).痛苦(suffering)
当事者需要本身经历和感受到的痛苦或不适。
(2).适应不良行为(maladaptiveness)
适应不良行为是指,当事者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使他人对当事者的身心健康产生忧虑或者恐惧。而这种处理方式的结果,往往既不能解决问题也不能使当事者满意。举例:酗酒。所谓借酒消愁,这是一个常见的适应不良行为。当事者在忧愁的时候喝酒,但是喝酒既不解决他的实质问题,又有很多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3).少数(statistical deviancy)
因为“非正常”是相对于“正常”的一个概念,所以统计学上大多数人都具备的情况是不属于“非正常”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少数并不一定就有问题。天才往往比智力缺陷更稀少,但这一般不认为是一种疾病或者问题。
(4).违反社会规范(violation of the standards of society)
社会规范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一方面也包含了文化范围内的风俗习惯形成的道德规范。不同的文化可能包含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在一种文化里认为是正常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被认为极端的不道德。另外,法律和道德标准随着人类的进步和文化的变迁也在逐渐的改变着。
(5). 社交不适(social discomfort)
社交不适是指社会交往中,会使他人产生不适的行为。比如在空旷的剧院里紧紧地坐在陌生人身边,或者跟不太熟悉的人谈论极端隐私的话题,这一般都认为是不适宜或会带来他人不适的行为。
(6).非理性和不可预测性(irrationality and unpredictability)
(7).危害性(Dangerousness)
危害性可以是对当事者本人的,也可以是对他人存在的潜在危害。比如自杀倾向,这种危害性是作用于当事者本人的。但是,一个人对本人或者他人存在危害,并不一定意味着他有心理疾病,否则又该如何理解战场上杀敌的士兵,或者极限运动爱好者呢?同样的,一个人有心理问题也不一定意味着他本身就有危害性或危险性。
I-2. 跨性别与“非正常”标准解析
上面列举的七条标准,表面上看跨性别这些标准都非常符合或者部分符合。但是实际上,逐条分析以后得到的结果却大不相同。
(1).痛苦
相当一部分跨性别者遭受着顺性别者(生理或被指派的性别与心理性别相符者)难以忍受和想象的精神痛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跨性别者身份是一种自我认同。作为一种性别认同,认为自己是异性(或其他与生理状况不一致的性别)这个事实通常不会给跨性别者带来痛苦,痛苦的更多来自其他相关因素,诸如对生理条件的不适和对社会交往的不适应(如传统文化和家庭压力带来的不适)。换句话说, 跨性别者痛苦的原因往往来自于性别认同之外。
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跟顺性别者的性别认同从心理层面来讲并没有什么区别,有区别的是跨性别者的生理状态可能与顺性别者有不同。所以,跨性别者遭受的痛苦通常并非直接来自于性别认同,而人类普遍具备的性别认同本身自然也不是疾病4。
(2).适应不良行为
跨性别者接受的激素或者手术治疗来改变自己的生理性别或者性征,这的确是可能使周遭人们产生忧虑的行为。但是大量独立的调查研究结论都显示,这些治疗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跨性别者的性别困扰,并且绝大多数跨性别者都对这些治疗非常满意也并不感到后悔2。鉴于问题得到了解决,当事者本身也十分满意这些结果,跨性别医疗也就自然不能被认为是跨性别者做出的适应不良行为。
(3).少数
相对于与顺性别者,跨性别者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比例还是绝对数量都是少数。但是少数不等于疾病或者有问题。即使是生理状态上的少数,也不能认为是一定就有问题,例如奥运冠军的生理状态在世界范围内比跨性别者还要少得多,但是不能说奥运冠军就有问题。少数,是诊断心理问题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即有问题心理状态在人群中必然是少数,但是少数的状态不一定是有问题。
(4). 违反社会规范
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在不断地迁移的。每种文化和时代都可能产生出不同的道德规范。按照过去的标准看,“丁克(不生育人群)”或者不婚一族就是大逆不道;而女性赤足散发也是无耻之尤。而如今,反对个体不危害他人的行为即是一种对人权和人性的践踏。而这种反对的发声者,往往也无法提供任何的科学(哲学)上的论据作为自己发声的支点。
传统上,有的文化圈鼓励或默许跨性别,有些文化圈则视跨性别为罪不可恕。但是不管怎么说,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尊重个体的意愿和个性,而对于不危害他人的行为和偏好也越来越宽容。越来越多的研究结论也指向了一个事实:性别多样性既不是疾病也不是道德败坏。发达国家对跨性别者的认识已经从病态转变为正常,从侮辱转变为接纳。在跨性别是否违反社会规范这个议题上,需要矫正的并非跨性别者,而是一些反对者心目中所谓的“社会规范”本身。
(5). 社交不适
需要注意的是,社交不适往往是指当事者本身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不适,而非是当事者外表给他人带来的不适。与生理障碍者不应该受到歧视的道理一样,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外貌不佳,使得别人不喜欢看他,那这并非属于社交不适。外表不尽如人意,这不是一种行为,也不应该受到指责。
声称对跨性别者不适的人,往往指责某些跨性别者的打扮令他不适。这种不适往往集中于MTF(male to female,男性到女性的跨性别者)女性化的打扮令他们不满;而对于FTM(female to male, 女性到男性的跨性别者)的歧视或谴责较少(这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成的偏见,至于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与本文无关,故不作讨论)。但是,这种基于自身不满而反对跨性别者的观点有两个站不住脚之处:没有人能从外观上识别所有的跨性别者和顺性别者(有的跨性别者外观与顺性别者无异,有的顺性别者性征也并不明显);一个人不符合别人的审美并非一种错误。
如果让某人感到不适的是一个生理上带有男性特征者的女性打扮,那么他这种不适并不是跨性别产生的,因为生理上带有男性特征的女性也可能是顺性别女性。基于此,此人产生不适的原因是他人不符合此人的审美预期。这是此人自身的问题,而不是他人的问题。
(6).非理性和不可预测性
跨性别者的诉求往往是十分明确的。而当一个跨性别者想要接受进一步的医疗帮助,无论是激素治疗还是手术矫正性别,都是需要接受严格的心理评估的。所以“非理性”和“不可预测性”是跟跨性别者关系不大的两个词汇。
(7).危害性
目前没有迹象或者研究表明,跨性别者比顺性别者更多地伤害他人。至于对于当事人本身来讲,有人认为跨性别者做出的跨性别相关的治疗或医疗干预损害了跨性别者本身的生理健康。但是这种认识忽略了三个事实:首先,这些医疗干预提高了跨性别者的心理健康,而心理健康往往和生理健康是高度相关的;其次,损害生理健康不等于有精神问题,比如一个人整容或者节食减肥这都不能认定是精神有问题;最后,割除健康器官或组织不一定是精神有问题,比如男性割礼。
一些跨性别者也许选择了对生理健康有影响 (尽管缺乏研究结论证实跨性别者接受的各种医疗帮助对其预期寿命有影响)的生活方式,但是这种生活方式极大的提高了这些跨性别者的生活满意度2,毕竟人幸福感并不仅仅局限于对生理健康的体验。而换一个角度想一想,谁的生活又是绝对健康的呢?那些有诸如吸烟、挑食、长期不运动之类的生活习惯的人,又怎么能说自己的生活方式是对生理健康毫无危害的呢?
跨性别以及相关的系列概念和词汇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激增着①。然而在引发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的同时,大众对跨性别本身却知之甚少。在各种支持和反对意见中,各种矛盾集中的一个焦点就是:跨性别究竟是不是心理或精神疾病。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将国际权威观点做以小结,以增进人们对跨性别的认识、改善对跨性别的误解,进而去除跨性别者的污名。
I.心理疾病的构成条件
讨论跨性别是不是心理疾病的前提是给出心理疾病的定义或者构成条件。说到心理或者精神疾病,就不得不提到一个概念,那就是心理学上的“非正常”,只有“非正常”才谈得到疾病。
字面上的所谓“非正常(abnormality)”简单地说就是“正常”之外的现象的集合。但是在此处探讨的“非正常”,还需要符合一些附加的条件,后文将一一做以探讨。过去曾经一度将“非正常”蔑称为“变态”,当然这种称呼不但对当事者的人格极端的不尊重,也完全无视了两个重要的事实:心理疾病(姑且暂称为“疾病”)的获得不是当事人主观意愿做出的选择;每个人都或多或少有与众不同之处,也就是所谓的“非正常”。
当前社会普遍对先天产生的生理障碍抱有宽容——现在如果有人歧视或嘲笑一个没有腿的人为“变态”,那么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人一定是嘲笑者而非被嘲笑者。而这种对生理障碍的理解也是上一个世纪才逐渐普及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心理或者精神问题乃至传染病则始终难以被社会更进一步理解和接受,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种广泛存在于大众心中的错误潜意识,即认为这是患者本身的错,或者只要患者意志力够坚强就可以康复。这显然是不智和需要扭转的观念。
I-1. “非正常”判断标准
国际上对能构成心理障碍的“非正常”一般认为须满足如下七个标准中的至少一项*②:
(1).痛苦(suffering)
当事者需要本身经历和感受到的痛苦或不适。
(2).适应不良行为(maladaptiveness)
适应不良行为是指,当事者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使他人对当事者的身心健康产生忧虑或者恐惧。而这种处理方式的结果,往往既不能解决问题也不能使当事者满意。举例:酗酒。所谓借酒消愁,这是一个常见的适应不良行为。当事者在忧愁的时候喝酒,但是喝酒既不解决他的实质问题,又有很多直接和间接的危害。
(3).少数(statistical deviancy)
因为“非正常”是相对于“正常”的一个概念,所以统计学上大多数人都具备的情况是不属于“非正常”的。但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少数并不一定就有问题。天才往往比智力缺陷更稀少,但这一般不认为是一种疾病或者问题。
(4).违反社会规范(violation of the standards of society)
社会规范一方面是法律规定,一方面也包含了文化范围内的风俗习惯形成的道德规范。不同的文化可能包含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在一种文化里认为是正常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被认为极端的不道德。另外,法律和道德标准随着人类的进步和文化的变迁也在逐渐的改变着。
(5). 社交不适(social discomfort)
社交不适是指社会交往中,会使他人产生不适的行为。比如在空旷的剧院里紧紧地坐在陌生人身边,或者跟不太熟悉的人谈论极端隐私的话题,这一般都认为是不适宜或会带来他人不适的行为。
(6).非理性和不可预测性(irrationality and unpredictability)
(7).危害性(Dangerousness)
危害性可以是对当事者本人的,也可以是对他人存在的潜在危害。比如自杀倾向,这种危害性是作用于当事者本人的。但是,一个人对本人或者他人存在危害,并不一定意味着他有心理疾病,否则又该如何理解战场上杀敌的士兵,或者极限运动爱好者呢?同样的,一个人有心理问题也不一定意味着他本身就有危害性或危险性。
I-2. 跨性别与“非正常”标准解析
上面列举的七条标准,表面上看跨性别这些标准都非常符合或者部分符合。但是实际上,逐条分析以后得到的结果却大不相同。
(1).痛苦
相当一部分跨性别者遭受着顺性别者(生理或被指派的性别与心理性别相符者)难以忍受和想象的精神痛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跨性别者身份是一种自我认同。作为一种性别认同,认为自己是异性(或其他与生理状况不一致的性别)这个事实通常不会给跨性别者带来痛苦,痛苦的更多来自其他相关因素,诸如对生理条件的不适和对社会交往的不适应(如传统文化和家庭压力带来的不适)。换句话说, 跨性别者痛苦的原因往往来自于性别认同之外。
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跟顺性别者的性别认同从心理层面来讲并没有什么区别,有区别的是跨性别者的生理状态可能与顺性别者有不同。所以,跨性别者遭受的痛苦通常并非直接来自于性别认同,而人类普遍具备的性别认同本身自然也不是疾病4。
(2).适应不良行为
跨性别者接受的激素或者手术治疗来改变自己的生理性别或者性征,这的确是可能使周遭人们产生忧虑的行为。但是大量独立的调查研究结论都显示,这些治疗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跨性别者的性别困扰,并且绝大多数跨性别者都对这些治疗非常满意也并不感到后悔2。鉴于问题得到了解决,当事者本身也十分满意这些结果,跨性别医疗也就自然不能被认为是跨性别者做出的适应不良行为。
(3).少数
相对于与顺性别者,跨性别者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比例还是绝对数量都是少数。但是少数不等于疾病或者有问题。即使是生理状态上的少数,也不能认为是一定就有问题,例如奥运冠军的生理状态在世界范围内比跨性别者还要少得多,但是不能说奥运冠军就有问题。少数,是诊断心理问题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即有问题心理状态在人群中必然是少数,但是少数的状态不一定是有问题。
(4). 违反社会规范
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在不断地迁移的。每种文化和时代都可能产生出不同的道德规范。按照过去的标准看,“丁克(不生育人群)”或者不婚一族就是大逆不道;而女性赤足散发也是无耻之尤。而如今,反对个体不危害他人的行为即是一种对人权和人性的践踏。而这种反对的发声者,往往也无法提供任何的科学(哲学)上的论据作为自己发声的支点。
传统上,有的文化圈鼓励或默许跨性别,有些文化圈则视跨性别为罪不可恕。但是不管怎么说,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尊重个体的意愿和个性,而对于不危害他人的行为和偏好也越来越宽容。越来越多的研究结论也指向了一个事实:性别多样性既不是疾病也不是道德败坏。发达国家对跨性别者的认识已经从病态转变为正常,从侮辱转变为接纳。在跨性别是否违反社会规范这个议题上,需要矫正的并非跨性别者,而是一些反对者心目中所谓的“社会规范”本身。
(5). 社交不适
需要注意的是,社交不适往往是指当事者本身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不适,而非是当事者外表给他人带来的不适。与生理障碍者不应该受到歧视的道理一样,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外貌不佳,使得别人不喜欢看他,那这并非属于社交不适。外表不尽如人意,这不是一种行为,也不应该受到指责。
声称对跨性别者不适的人,往往指责某些跨性别者的打扮令他不适。这种不适往往集中于MTF(male to female,男性到女性的跨性别者)女性化的打扮令他们不满;而对于FTM(female to male, 女性到男性的跨性别者)的歧视或谴责较少(这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成的偏见,至于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与本文无关,故不作讨论)。但是,这种基于自身不满而反对跨性别者的观点有两个站不住脚之处:没有人能从外观上识别所有的跨性别者和顺性别者(有的跨性别者外观与顺性别者无异,有的顺性别者性征也并不明显);一个人不符合别人的审美并非一种错误。
如果让某人感到不适的是一个生理上带有男性特征者的女性打扮,那么他这种不适并不是跨性别产生的,因为生理上带有男性特征的女性也可能是顺性别女性。基于此,此人产生不适的原因是他人不符合此人的审美预期。这是此人自身的问题,而不是他人的问题。
(6).非理性和不可预测性
跨性别者的诉求往往是十分明确的。而当一个跨性别者想要接受进一步的医疗帮助,无论是激素治疗还是手术矫正性别,都是需要接受严格的心理评估的。所以“非理性”和“不可预测性”是跟跨性别者关系不大的两个词汇。
(7).危害性
目前没有迹象或者研究表明,跨性别者比顺性别者更多地伤害他人。至于对于当事人本身来讲,有人认为跨性别者做出的跨性别相关的治疗或医疗干预损害了跨性别者本身的生理健康。但是这种认识忽略了三个事实:首先,这些医疗干预提高了跨性别者的心理健康,而心理健康往往和生理健康是高度相关的;其次,损害生理健康不等于有精神问题,比如一个人整容或者节食减肥这都不能认定是精神有问题;最后,割除健康器官或组织不一定是精神有问题,比如男性割礼。
一些跨性别者也许选择了对生理健康有影响 (尽管缺乏研究结论证实跨性别者接受的各种医疗帮助对其预期寿命有影响)的生活方式,但是这种生活方式极大的提高了这些跨性别者的生活满意度2,毕竟人幸福感并不仅仅局限于对生理健康的体验。而换一个角度想一想,谁的生活又是绝对健康的呢?那些有诸如吸烟、挑食、长期不运动之类的生活习惯的人,又怎么能说自己的生活方式是对生理健康毫无危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