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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撤销权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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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非法律专业,碰到了一点事情要撤销合同,有点不理解希望得到广大网友的帮助
《民法总则》撤销权,
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最后一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个5年,是如何理解?跟上面重大误解3个月,胁迫行为1年有没有冲突?


IP属地:广东1楼2019-05-09 22:04回复
    没有冲突。
    整个撤销期是5年。要看“知道、终止”是什么时候。
    例如,欺诈胁迫,受害人第二年“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从“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行使摊销权,没有超过法定期限5年;但如果受害人在第5年才知道利益受到损害,即不在法定摊销期间内摊销,摊销权消失。


    2楼2019-08-2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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