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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委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除了对假账问题严加问责外,还对会计领域其他一切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以此来加快推进会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工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
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认定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推送给财政部,并及时更新。财政部定期梳理后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当事人信息。
联合惩戒的措施
《备忘录》中共有21条惩戒措施,包括: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限制取得证券、基金、期货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成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联合惩戒的持续管理
相关单位对超过联合惩戒期限的不再实放合联惩戒管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 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违法行为举例
22个部委、21条联合惩戒措施,限制从事会计工作、不能考公务员、限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限制担任董监高。惩戒措施、严重程度前所未有,会计人员应对惩戒措施及后认真了解。
违返会计法

记入从业人员档案

限制担任公务员

以上只是违法行为受到联合惩戒的三个具体措施。
对财务人员也是一种警示
《备忘录》对于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防控会计失信、促进会计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履行信用修复相关程序的,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退出,不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增强风险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实际业务,同时也要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风险要有识别能力。这种联合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给全体会计人员敲响警钟,也是对洁身自律的会计人员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1楼2019-11-08 09: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