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余年财产保全裁定不解除 十余年生效判决不执行 侵财害命恣意妄为
控告河北省邯郸峰峰矿区法院庭长柴春起、马润田、游明辉等人枉法裁判 中院副院长兼执行局长史辉渎职枉法事实
控告人:张文明 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刘起沟村
事实理由:1996年10月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界城法庭庭长柴春起审理原告界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控告人(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下,违法立案;在原告未提供担保而控告人有担保的情形下,作出(1996)峰(界)民初字第141号裁定扣押财产13万元,扣押时不造清单、不评估、不履行监管职责、不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实际扣押了数百万元的财产被盗,向时任院长杨保堂等领导报案不理,致使全部财产被盗灭失。
在原告没有给控告人提供贷款的情形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1996)峰(界)民初字第69号判决,要控告人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控告人不服,向该院和邯郸中院申诉均被驳回。
1999年4月26日,该院送达传票,要控告人6月28日到庭接受”执行”,履行两年半前的(1996)峰(界)民初字第69号判决,但在5月1日上午该院法警马润田不出示证件,指使社会人员动用戒具将控告人从合法承包的煤矿拘传;并对—无辜妇女施暴动粗,—并带走;对在场员工恫吓、威胁、驱赶...。中午1时许,法官游明辉滥用职权作出(1996)峰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以“拒不履行生效的(1996)峰(界)民初字第69号判决”为由,将控告人拘留15日,此时距传票指定的到庭“执行”日期尚有40多天。控告人申请复议被拒。造成控告人合法承包的煤矿停产停业,财产被毁被盗。该院在执行该判决过程中对扣押的财产不拍卖,不让“担保人”履行清偿责任,竟株连无辜,多次非法侵宅;恐吓伤害控告人父母致二人重病,迁延不愈...;马游二人酒后体罚虐待辱骂控告人;以转捕相要挟;勒索吃喝,要家属向其赔礼道歉;控告人及家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6)冀民监字第205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峰峰矿区法院再审。控告人请求撤销拘留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和“同案同判”法理,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但该院法官王雪英罔顾事实,枉法作出(2007)峰民再字第24号判决,改判控告人偿还原告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212元。控告人仍不服,依法提起申诉,对该院造成的损害要求国家赔偿。上级法院,区、市、省、全国人大,区、市、省政法委均要求法院依法解决,2008年4月,峰峰矿区法院时任院长史辉(现邯郸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长)承认(1996)峰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错误,但不依法撤销,竟以解决信访事项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城下之盟,以所谓“协议”,强行“补偿”控告人14万元。法院对控告人的申诉,至今既不依法受理,又不执行生效的(2007)峰民再字第24号判决,亦不解除(1996)峰(界)民初字第141号财产保全裁定和撤销(1996)峰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对另一生效的(1999)峰(和)民初字第86判决未执行到位,诉讼费也至今未退。史辉还违法作出(2017)冀04执监18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北高院(2014)冀民—终字第363号判决篡改为“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363号判决”,指令下级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执行,渎职枉法。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神州大地,峰峰矿区法院先后五任院长二十余年均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问题压案不查、渎职不为,长此以往,意欲如何?
请求“—案双查”,追究相关人员渎职失职责任。
(相关证据图片附在2019年10月20日—24日微博)
控告河北省邯郸峰峰矿区法院庭长柴春起、马润田、游明辉等人枉法裁判 中院副院长兼执行局长史辉渎职枉法事实
控告人:张文明 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刘起沟村
事实理由:1996年10月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界城法庭庭长柴春起审理原告界城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控告人(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情形下,违法立案;在原告未提供担保而控告人有担保的情形下,作出(1996)峰(界)民初字第141号裁定扣押财产13万元,扣押时不造清单、不评估、不履行监管职责、不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实际扣押了数百万元的财产被盗,向时任院长杨保堂等领导报案不理,致使全部财产被盗灭失。
在原告没有给控告人提供贷款的情形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1996)峰(界)民初字第69号判决,要控告人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控告人不服,向该院和邯郸中院申诉均被驳回。
1999年4月26日,该院送达传票,要控告人6月28日到庭接受”执行”,履行两年半前的(1996)峰(界)民初字第69号判决,但在5月1日上午该院法警马润田不出示证件,指使社会人员动用戒具将控告人从合法承包的煤矿拘传;并对—无辜妇女施暴动粗,—并带走;对在场员工恫吓、威胁、驱赶...。中午1时许,法官游明辉滥用职权作出(1996)峰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以“拒不履行生效的(1996)峰(界)民初字第69号判决”为由,将控告人拘留15日,此时距传票指定的到庭“执行”日期尚有40多天。控告人申请复议被拒。造成控告人合法承包的煤矿停产停业,财产被毁被盗。该院在执行该判决过程中对扣押的财产不拍卖,不让“担保人”履行清偿责任,竟株连无辜,多次非法侵宅;恐吓伤害控告人父母致二人重病,迁延不愈...;马游二人酒后体罚虐待辱骂控告人;以转捕相要挟;勒索吃喝,要家属向其赔礼道歉;控告人及家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06)冀民监字第205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峰峰矿区法院再审。控告人请求撤销拘留决定、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法律规定和“同案同判”法理,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但该院法官王雪英罔顾事实,枉法作出(2007)峰民再字第24号判决,改判控告人偿还原告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212元。控告人仍不服,依法提起申诉,对该院造成的损害要求国家赔偿。上级法院,区、市、省、全国人大,区、市、省政法委均要求法院依法解决,2008年4月,峰峰矿区法院时任院长史辉(现邯郸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长)承认(1996)峰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错误,但不依法撤销,竟以解决信访事项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城下之盟,以所谓“协议”,强行“补偿”控告人14万元。法院对控告人的申诉,至今既不依法受理,又不执行生效的(2007)峰民再字第24号判决,亦不解除(1996)峰(界)民初字第141号财产保全裁定和撤销(1996)峰拘字第69号拘留决定;对另一生效的(1999)峰(和)民初字第86判决未执行到位,诉讼费也至今未退。史辉还违法作出(2017)冀04执监18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北高院(2014)冀民—终字第363号判决篡改为“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冀民一终字第363号判决”,指令下级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执行,渎职枉法。
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神州大地,峰峰矿区法院先后五任院长二十余年均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问题压案不查、渎职不为,长此以往,意欲如何?
请求“—案双查”,追究相关人员渎职失职责任。
(相关证据图片附在2019年10月20日—24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