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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0-02-07 10:42回复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2-1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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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26 1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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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2-1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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