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农抑商政策造就了倾斜的赋税结构
健全完善的赋税结构,应是随着农工商各业的发展而设置相应的税种,相互配合,涵盖尽可能多的税源,不使税款有所流失,充分发挥赋税聚财敛财和调节经济的作用。而纵观秦隋两代,工商产业不谓不发达,但工商税收却极其单薄简约,赋税的重心移向田赋(农业税),形成了不协调的赋税比例结构。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山东六国,结束了诸侯割据称霸的局面,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大帝国,开始了中国历史上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秦建国之初,“作制明法”,“治道运用,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因而巩固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在致力于政治改革的同时,秦又着手于检括户口、清理地籍、整顿田赋制度、强化田赋管理。秦代虽规定“百姓当家则力农工”,“节事以时,诸产繁殖”,即要求农工商诸业共同发展,但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上农除末”,“尊奖兼并”,鼓励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秦代的赋税制度带有明显的“重农抑商”色彩,把组织收入的重心偏向于农业。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颁布法令“使黔首自实田”,即令有地之人自行呈报占田数额和地亩产量,国家据以按亩征税。这就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废除了奴隶主土地占有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从而也使田赋交纳成为定制。秦代田赋负担率很重,由于大兴土木、对外用兵以及维持庞大的官僚机构,所费巨大,于是便重征百姓,史载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同先秦相比,秦代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了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汉书·食货志》)的严重局面,到秦二世时,“赋敛力度”,“百姓困穷而主弗收恤”,使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摧残。
公元581年,北周扬坚乘时而起,代周称帝,重建了统一全中国的隋王朝,结束了西晋以来200多年的分裂局面。隋初,在大力进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又开始推行均田、检察户口、整顿地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租调制。租调制规定,每一丁男、中男皆给永业田和露田,共计120亩。每一受田丁男,年纳粟三石,称为一“床”之租;另纳绢或丝一匹、绵三两、布一端、麻三斤,称为“调”。单丁及仆隶,依丁男所课额减半交纳租调;未受地者,不征租调。均田租调之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占有的矛盾,调动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为隋代财赋丰足提供了来源。据史载,隋初“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贞观政要》),马端临也称“按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文献通考》),可见财赋丰足为前代所未有。
然而,秦隋两代的工商税收却极其简约、单薄。秦代工商税,从目前掌握的史料看,仅征自山泽产品,如盐、铁等,从汉初“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来看,秦代也征过关税,但仅此几种税收,不足以覆盖当时有所发展的工商产业。隋代更是“无(工商)税之国”。盐税历来是封建国家主要的工商税收入,隋初,曾依北周之制,对百姓采自盐池盐井的盐征税,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帝入新宫。……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从此食盐无税,一直到唐开元九年,138年间都无盐税之征,这也是亘古未见的。酒亦如此,隋初曾对酒实行专卖,国家收取垄断利益,在开皇三年食盐免税的同时,又取消酒坊,从此酒也无税。另外,文帝建国后,把矿冶税和入市税予以罢除,于是工商税收趋于绝迹,赋税制度基本上成为单一的土地农业税制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