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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陈华虚开发票3亿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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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虚开发票案
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583刑初23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判决日期:
2019-12-30
被告单位:
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人:
陈华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二、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三、被告单位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四、被告人陈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书首部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刑初234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江新泽。
诉讼代表人周蓉莉,系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辩护人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61号,法定代表人陈华。
诉讼代表人宋晨燕,系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辩护人钟慧成,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陈华。
诉讼代表人周新,系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辩护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华,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上述三被告单位经营负责人,住昆山市。2017年5月24日因本案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4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玉贵,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学茂,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8〕2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修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蓉莉、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宋晨燕、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周新、被告人陈华及辩护人张文九、钟慧成、金钧、丁玉贵、王学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华,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虚开金额为3518.6万元,让昆山鸿禧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虚开金额为125.4万元,让昆山新永佳门窗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虚开金额为99.2万元,以上共计虚开金额为3743.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华,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8份,虚开金额为1亿元,让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金额为1800万元,以上共计虚开金额为1.18亿元。
2011年6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昆山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华,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4份,虚开金额为8476.2万元,让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虚开金额为1453万元,让昆山市玉山镇华兴石材行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7份,虚开金额为330万元,让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6份,虚开金额为2200万元,让昆山长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4份,虚开金额为1592万元,让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虚开金额502.2万元,以上共计虚开金额为1.45亿余元。
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均自动向税务部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虚开发票3743.2万元,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虚开发票1.18亿元,被告单位昆山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虚开发票1.45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指控的虚开发票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陈华对被指控的虚开发票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陈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华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华,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虚开金额为3518.6万元,让昆山鸿禧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份,虚开金额为125.4万元,让昆山新永佳门窗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虚开金额为99.2万元,以上共计虚开金额为3743.2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华,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8份,虚开金额为1亿元,让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金额为1800万元,以上共计虚开金额为1.18亿元。
2011年6月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昆山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营负责人被告人陈华,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江苏五环建设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4份,虚开金额为8476.2万元,让天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虚开金额为1453万元,让昆山市玉山镇华兴石材行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7份,虚开金额为330万元,让昆山皓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6份,虚开金额为2200万元,让昆山长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4份,虚开金额为1592万元,让苏州秀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份,虚开金额502.2万元,以上共计虚开金额为1.45亿余元。
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已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
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均自动向税务部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董某、张某1、顾某1、陈某1、许某、张某2、孙某、陈某2、高某、郁某、张某3、李某2、顾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多开发票明细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据、苏州市同城票据清算提入贷方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盛荣公司收回款银行明细,华昌公司收回款银行明细,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明细表、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合同,工商登记信息,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被告单位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743.2万元,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18亿元,被告单位昆山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45亿余元,被告人陈华作为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虚开发票3743.2万元、作为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虚开发票1.18亿元、作为被告单位昆山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虚开发票1.45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均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华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被告人陈华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陈华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活动不受侵犯,对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昆山神州通置地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二、被告单位昆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三、被告单位昆山市盛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税务机关所处的罚款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
四、被告人陈华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周蓉仙
人民陪审员  肖 军
人民陪审员  朱霞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雅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03-14 21:21回复
    你家是虚开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03-15 08:27
    回复
      虚开发票亿元,无罪!大胆虚开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03-15 13:25
      回复
        为陈华虚开发票2亿元的江苏五环建设没有刑罚!!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0-03-15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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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陈华虚开发票💰2亿多的[顶]江苏五环建设为何未受到刑罚?
          为陈华虚开💰1453万发票的 [顶]天合建设集团 为何未受到刑罚?
          这些开票的会计们呢?
          以上两家单位在两年内都有过两次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不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0-03-1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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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们,算了。有的东西斗不过的别给自己找麻烦了。好好生活比什么都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0-04-10 18:21
            收起回复
              继续


              来自手机贴吧7楼2021-02-13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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