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廉子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9-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桂0108刑初8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颖,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同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廉子锋,曾用名廉宁宁,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内蒙古通辽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颖、廉子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4月1日中止审理,同年7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颖、廉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颖、廉子锋自2016年起先后来到广西南宁市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王颖于2016年来到南宁市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廉子锋于2017年来到南宁市交钱申购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很快晋升成为老总级别人员,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重要的组织、领导作用。
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1、李某、闫某1、屈某、闫某2、马某1的证言及辨认;3.被告人王颖、廉子锋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颖、廉子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没有加入传销,也没有发展他人。
被告人廉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曾在南宁加入传销,但因发展不了他人而退出,现在南宁开设一家旅游公司,王某1、闫某2、王某2、王某3、白某是其公司员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颖、廉子锋自2016年起先后来到广西南宁市以交钱申购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购21份要缴纳69800元。该传销组织以累积份额数来实行晋升模式: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王颖来到南宁市交钱申购加入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增加,很快晋升为老总级别,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2.2017年3月,被告人廉子锋来到南宁市交钱申购加入传销组织,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随着下线人员的增加,很快晋升为老总级别,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
2019年10月8日,王颖、廉子锋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