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先去了解了下这个。受限这个文件里面没有免疫科分类的,但是在骨科分类下找到了相关的。
骨科
脊柱病变: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四肢瘫、三肢瘫、肌力≤4级;
2.骨性强直,卧床不起;
3.胸椎或腰椎强直伴髋关节强直。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双下肢肌力四级;
2.颈椎骨性部分强直,伴胸、腰椎骨性强直;
3.外伤、疾病后,脊柱有30度以上弯曲畸形或伴有大小便障碍;
4.脊柱部分强直,伴其他关节病变畸形和腰痛、活动不便。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脊柱伤病后遗有部分强直、活动受限。
大家来分析下,脊柱融合受限以后能不能按照第三条鉴定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我个人感觉可以这样的话到时候貌似能提前退休了
骨科
脊柱病变: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四肢瘫、三肢瘫、肌力≤4级;
2.骨性强直,卧床不起;
3.胸椎或腰椎强直伴髋关节强直。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双下肢肌力四级;
2.颈椎骨性部分强直,伴胸、腰椎骨性强直;
3.外伤、疾病后,脊柱有30度以上弯曲畸形或伴有大小便障碍;
4.脊柱部分强直,伴其他关节病变畸形和腰痛、活动不便。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脊柱伤病后遗有部分强直、活动受限。
大家来分析下,脊柱融合受限以后能不能按照第三条鉴定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我个人感觉可以这样的话到时候貌似能提前退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