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吴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单县**公司担任现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单县人民法院!
来源:早安单县
单县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