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去佛山龙光玖龙台看房,在得知佛山限购后,我明确告诉现场的销售我没有佛山购房资格但销售说可以等我办理购房资格再付首付,于是他在我无法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收了我3万元定金,然后以财务下班为由不给我认购书,两天后销售开始催付首付,等我跟他要来认购书时才发现上面写的日期是销售自己填的,而事先我完全不知,我当即要求退定金,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他们拒绝返还顶金。一周后我们到访佛山禅城住建局,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领导也同时接到市民对龙光玖龙台的投诉,看来受害者不止我一个,不知有没有相同经历的吧友,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