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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林


1楼2021-02-11 00:27回复
    陈美芹:
    1.经营贼船‘隆瑞9’跟老公孙荣彪‘夫唱妇随’这些年来坑害数以百计的人(欠工资不给,加油不给福建厦门国力石化有限公司,修完船不给钱福建泉州石狮石湖船厂,撞福建泉州丰泽区海警边防二支队巡逻艇逃逸逃赔偿,借钱郭强,朱永明等人的钱不给耍无赖,骗取平安保险巨额保险金……);
    2.泼妇骂街像十足,伙同其‘狗🐶腿子’们殴打驱赶船员要工资,船厂人上要修船钱,陈美芹一哭二闹三上吊,耍赖不给钱;
    3.陈美芹人老朱黄,心跟人脸一样丑(陈美芹人丑心更丑,陈美芹你跟你丈夫孙荣彪一起吃喝嫖赌抽偷,坑蒙拐骗坑害不少人吧?)
    4.陈美芹也喜欢三管,身材好床上活又好!(陈美芹原话:‘三管苗壳正活又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1-12-1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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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1-12-1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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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秀林,上告海事法院,制裁无赖船老板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二人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86号
        原告孙秀林,潍坊。
        委托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伍伟。
        诉讼记录
        原告孙秀林诉被告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下称隆瑞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孙秀林诉称,2013年9月17日,原告登上被告所有的"隆瑞9"轮任三管轮,每月工资7,000元、加班费2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工资及加班费,截至2015年1月31日,已欠付工资28,000元及加班费8,000元。被告承诺3,000元来回路费也未支付。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资28,000元、加班费8,000元、路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孙秀林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为凭:
        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船员适任证书,证据3、船员服务簿,共同用以证明原告上船时间及所任职务;证据4、员工出勤考核表,用以证明原告被欠薪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应发工资的情况。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及其他应诉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分析与认定:
        因原告举证材料均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以证明原告在"隆瑞9"轮工作的岗位、任职经历和应得薪酬。
        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本案庭审笔录,本院查明:
        2013年9月17日,原告孙秀林登上被告隆瑞公司所有的"隆瑞9"轮任三管轮,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工资,截至2015年1月31日,已欠付28,000元。
        庭审中,原告孙秀林委托代理人述称,"隆瑞9"轮系挂靠被告隆瑞公司的船舶,实际船舶所有人为孙荣彪。原告由孙荣彪招聘上船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及来回路费。船员工资由孙荣彪统一转账支付至孙昌东账户,并由孙昌东转付现金给船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欠付工资引起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在"隆瑞9"轮服务的事实清楚,有船员服务簿及员工出勤考核表予以印证。原告主张月工资为7,000元,被告未提出该月工资标准过高的证据,也符合行业工资标准,故对该工资标准应予以确认。但原告主张的加班费及来回路费,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有权获得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相应的劳动报酬为28,000元。原告虽无证据证明系被告隆瑞公司直接雇佣,但被告隆瑞公司作为"隆瑞9"轮被挂靠人,负有对"隆瑞9"轮管理义务,从其作为被挂靠人的管理责任以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原则出发,即使原告并非其实际雇佣,仍应对原告前述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秀林工资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秀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周诚友
        审 判 员  邓金刚
        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洪德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1-12-17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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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美芹榨干孙秀林,回家生不孩子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1-12-20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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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荣彪生出孩子么?跟船老板娘陈美芹要损失费


            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1-12-2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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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2-01-17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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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秀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2-01-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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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41楼2022-04-17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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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麻城三副高毅回家,娶妹妹(后妈带过来的,父子娶母女,亲上加亲,家庭条件不好)。你陈美芹该重金打赏小白脸高毅,这些年‘苦劳’了。你船老板娘陈美芹,丈夫孙荣彪长期不在船(孙荣彪去有家室女同学鬼混呢!吃喝嫖赌忙得不可开交,没时没精力搭理黄脸婆陈美芹)。陈美芹空虚寂寞找三副高毅,床伺候得你陈美芹舒舒啥!(争风吃醋,孙昌东还打一架,互刷耳光,甩手机……比电视📺剧放情节还精彩绝伦呢!!)他们几个轮流'犁田陈美芹'浇水施肥,开年定有好收成…山东莱州小伙孙秀林床上'最卖力',旋转飞车,每次都让船老板娘伺候满面春风,夸赞三管孙秀林,光头画面,床上活好…


                    来自Android客户端46楼2022-07-0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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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把名字写错别字,在写欠条时耍手段(江苏孙荣彪陈美芹夫妻根本没有打算还钱💰💰)
                      江苏孙荣彪陈美芹夫妻耍手段,故意耍无赖不还钱💰💰(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坑蒙拐骗祸害人,专业户)
                      李先生将借款证明以及情况说明,证明确实是孙荣彪陈美芹夫妻本人借的款,而孙荣彪则表示,借款人不是他得名字,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钱人借给对方钱款,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先生将钱款借给孙荣彪陈美芹夫妻,那么按照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孙荣彪陈美芹夫妻应该按时归还李先生十万元钱的款项,除此之外,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借款人和债权人的想法,如果双方在签订借条时都明确知道名字不符的事实,但仍然愿意继续进行借款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个名字不符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证据是否完整,借条本身是一份重要的证据,但如果能够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也可以帮助法院判断名字不符是否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法院应当调查借款人和债权人在签订借条时的真实意愿,如果双方都明确知道名字不符的事实,但仍然愿意继续借款,那么法院可以认定这个名字不符不影响借款关系的成立。
                      如果借条的有效性得到确认,并且双方在签订借条时的真实意愿也被证实,那么法院应当判决借款人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IP属地:福建来自Android客户端50楼2024-02-1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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