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敖翔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敖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罪犯敖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裁定(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43年7月17日止)。
2018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敖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罪犯敖翔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的裁定(刑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43年7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