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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经济开发区十二圩江堤改造拆迁可有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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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有多少人选择货币拆迁呢?
附上 仪征房屋征收细则给需要的人: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的规定,结合仪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
(二)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三)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及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需求数;
(五)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园区、镇、房屋产权单位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监察、审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人员应经过市住建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征收办会同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房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作出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市住建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助和奖励办法及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签约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经规划红线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分户和户口迁入;
(五)房屋和土地的转移变更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住建局应当将上述事项书面通知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市住建局。
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后10日内,市住建局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仪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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