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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三百五十八)|公司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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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股权分割、公司章程
二、裁判要旨
工商部门登记的股权持股比例不等同与夫妻财产约定,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在设立夫妻公司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随意性,如无其他证据支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三、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7日,张先生与妻子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张先生占公司股份80%,李女士占公司股份20%,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张先生认为公司持股比例等同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要求分割公司股权80%,李女士不认为,要求平分股权。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妻子分割股权一半份额。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在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工商登记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务中,主流观点均认为在没有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作为名义股东对应的公司股权价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均有权进行分割。
律师支招:公司章程可以明确约定夫妻持股比例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均在章程签字,日后夫妻离婚纠纷,法院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割夫妻财产。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这样的规定,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名下的股权都是共同财产,按共有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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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1-06-30 14: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