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愤怒揭露四川达川区法院院长黎泽心咄咄逼人——抗拒生效判决执行的手段恶劣套路之多并非没有由来!
作为一名父亲,我也如同天下所有父亲一样都盼望着子女安好顺心,父母也就打心里开心。我的女儿婚姻是不幸的,但唯一幸运的是我作为一名父亲默默陪伴着我的女儿和两个小外孙打了10年的官司,从未有一天放弃过他们。官司的道路是坎坷的丶艰辛的,但家人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支撑他们走下去的动力。在我的印象里给我们送来温暖的好人也很多,制造困难阻却前进的人也不在少数。自从遇上达川区院长黎泽心,我们在官司执行道路上坚难度可谓年年巨增。好不容易满怀期望的等来了2017年9月28日黎泽心宣布“院长包案”, 给我们全家带来了曙光。就在我们与法院商定好了执行方案,也进入了拍卖被执行人房子的程序。这时黎泽心想要甩掉“包袱”, 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谎报事实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通川区人民法院个别领导“协商”, 由市中院在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17执监50号执行裁定, 指定由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通川区法院承办法官高也巧对执行本案一直抵触, 一年多毫无进展。在举报人多次强烈反映下, 市中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川17执监1号执行裁定, 重新指定两案由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好不容易甩出去的“包袱” 重新回到黎泽心手上, 被举报人非常不满,2020年5月14日下午对举报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接谈, 举报人在两天后向其寄交了《“陈晓兰执行案” 法理探讨》一文, 说明本案执行并不难, 只须公正执法即可终结。意想不到的是, 执行承办人秦鸿多次打电话要求举报人重新申请分别立案, 举报人以“没有法律依据” 予以拒绝。2020年6月1日达川区法院作出(2020)川1703执恢252号执行裁定, 以举报人未申请分别立案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晓兰的执行申请”, 清楚地表明达川区法院不会执行本案了。这份执行裁定没有黎泽心的指使是不可能做出来的。在其内容上将申请执行人两案变成了一案,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黎泽心答复,如何将已经执行了9年的案件弄丢的?
事实上2012年9月1日达川区法院执行立案时就是分别立案合并执行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号是(2012)达达执字第376号,(2012)达达民初字第307号判决的执行案号是(2012)达达执字第377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没有发生中止、终结、终本的情形, 申请人根本没必要重新申请执行立案。而这个(2020)川1703执恢252号执行裁定只能是在“恢复执行” 程序才可能作出, 但本案没有“恢 复执行” 的情形, 又何来“执恢” 案号?
说白了, 此事全是因为黎泽心拒绝执行达州市中院的(2020)川17执监1号执行裁定, 又不敢明目张胆公开对抗, 才无中生有地找个“分别立案” 的借口把指定执行变成一纸空文。至于本案今后由谁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他就不
管了。(备注:申请人以黎泽心“以下犯上抗拒执行"为题在网上发起举报,后来黎泽心才不得已撤销了前面的执恢252号执行裁定书)黎泽心为了对抗上级法院指定,阻却执行可谓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现又故技重施假借彻底解决执行难之名,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两份执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川1703执恢284号丶38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引发了后面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为了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向我们发出传票,我们应邀参加了异议听证会。经过举证质证流程,向法庭提交了22个有力证据。本以为一切查明“水落石出",却不料又掉进了黎泽心谋划的“圈套"之中。
2021年8月3日申请人执行人收到达川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川17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川17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也不承认这两份执异裁定书,裁定书居然可以大过执行10年的法院判决书,两份裁定书的实体内容部分可以随意覆盖判决书实体部分。公然不承认自己确认的法律效力、执行力。裁定书不但程序混乱,文书事实前后颠倒,事非不分,扭曲客观事实,错别字瑕疵众多。不知道为啥国家的基层法院水平如此不堪?是有`意是无意,稍微有点明辩常识心的人都心知杜明,里面有不敢揭露的黑色内幕,这样费尽心思整垮申请执行人,谁会在这场官司中获利呢?
举报信(8月9日关于执行被裁定终结问题,本人以《民事案件九年不能执行终结 法院故意设置障碍阻绕执行》为题公开实名举报过院长黎泽心)一针见血的指出, 本人申请执行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2012)达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两份生效判决书、2011年7 月14日的《离婚协议》是不可分割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执行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笫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三种分割方式。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必须履行规定义务, 就赋予了离婚协议的法律强制力。这么简单的道理, 达川区法院上至院长下至承办法官楞是九年都没有搞懂。他们都是法律专业人员, 不是文盲也不是法盲,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他们存在“不想执行不愿执行” 的主观故意。撇开“与被执行人串通勾结”( 这是很有可能的)这一条, 他们也构成了渎职失职的严重错误。
2020年达州市中院重新指定达川区法院执行后, 黎泽心更加抵触, 总想甩,掉这个包袱。所以他根本没有考虑如何彻底解决问题, 而是利用职权划出“底线”, 执行干警只能按他的意图办案,于是便炮制出了最近的五个执行裁定书(今年8月初邮寄送达)。其中(2021)川17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尤为奇葩, 自相矛盾和认定错误很多, 现补充举报如下。
1、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2021年3月1日, 达川区法院发出听证传票是4月17日, 但裁定书只字未提, 发出传票的时间晚于作出裁定的时间;
2、 分明是今年5月6日召开了听证会, 硬说是“书面审查”;
3、分明是对听证会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辩论作出的结论, 硬把作出裁定的日期写成“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申请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后,匆匆在8月11发来补正一处年份裁定书,现“补正” 为2021年4月14日), 即使是“补正” 后的日期也早于5月6日, 可能对未发生的5月6日听证会作出结论吗? 可笑之极法院的印章是黎院长家的私印章?随便想盖几个,几处都行,难道一句“补正"都能掩盖你的违法行为吗?倘若这是一份执行死行的文书,也可通过“补正”挽救一人性命吗?
4、裁定书在11页“本院认为” 中, 确认“陈晓兰与谢淑颖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作为本院执行的依据”, 但接着引用两条司法解释“给付内容明确” 把离婚协议第二条分解为两部份,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独自承担抚养孩子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而“陈晓兰有关心和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则认为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这就违反了306号调解书抚养权, 推翻否定了判决确认巜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丶执行力问题。及监护权转移的规定和两个小孩出生到现在都是陈晓兰养育的客观事实, 也证明了黎泽心等人割裂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观故意。
5、陈晓兰主张的工资56万元, 裁定书引述了离婚协议第七条的规定, 但直接认定“没有执行依据, 陈晓兰如主张该笔费用, 可另行主张权利。”这句话暴露了法院某些人九年来的一贯意图:另行起诉, 法院终结执行。既然离婚协议明确规定至陈晓兰“上班具有经济收入来源为止” 的一切费用由谢淑颖负责支付, 包含了陈晓兰生孩子以后的费用。那就不仅仅是工资那么简单, 还应该有营养费、月嫂费、保姆费、医疗费、交通费、通讯费、小孩衣帽鞋袜费、奶粉费等等, 这是众所周知的无需举证的生活常识必需的一切费用, 很难算吗? 陈晓兰怀孕前是“公司老板娘”, 工资收入高于公司员工很正常, 很难算吗? 按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加“五险一金” 来计算不公平吗? 离婚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是什么? 刚刚承认“可作为本院的执行依据”, 马上又不承认了, 不是打自己的脸吗?
6、执行307号判决第三项“交付公司股权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裁定书说“本院查明成都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43%、成都瑞斯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成都达瑞斯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已登记在执行申请人名下, 执行申请人对该项恢复执行的请求不成立。”这就是胡说八道了。“成都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43%的股权是陈晓兰自己去争取回来的, 不是达川区法院执行回来的, 其他两家公司只是谢淑颖名下的股权的50%登记到了陈晓兰名下, 其他股东的股权不可能侵占。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查明” 不了, 为什么会在法律文书中乱说?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 陈晓兰请求的是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就是执行法院的职责, 你们“分割” 了吗?2016年5月3日达川区法院发布的《公告》就是责令谢淑颖交付股权并由陈晓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刘晓辉作为执行法官在成都却拒绝去公司现场强制交付, 这是什么行为? 所谓“分割”, 执行法院必须强制调取公司全部文件和财务档案, 冻结公司账户, 责令暂停经营, 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清算和协商分配, 甚至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变更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 或者依法公开拍卖,等等。这些工作做到位了, 才算“交付” 完成。仅仅是“变更股权登记” 就万事大吉了吗? 说到底, 这一条恰恰是黎泽心等人的“命门”, 他们就是要达到让被执行人继续独霸公司全部财产的目的。他们几年来一直坚持“变更股权登记就等于已经交付” 的谬论, 拒绝承认“股权也是财产权”, 拒绝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分割, 其行为就是“实质上推翻生效判决”更可恨的事还在上演,不但推翻生效判决,在2021年8月6日给申请人送达两份(2021)川1703执恢284号和(2021)川1703执恢385号之一 的执行裁定书,以前面下达执行异议裁定书之名宣布立即终结两案的执行,案件回到执行10年前的原点。
7、裁定书最后决定“变更本院(2021)川1703执恢28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要求被执行人履行591372.1元改为“31372.1元”, 砍掉了陈晓兰应得的工资56万元。前面的明显错误一字不提。双方的争议难道就只有这56万元吗 这56万元是应该砍掉的吗?更奇怪的地方还有(2021)川17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在“法院查明认为处"抚养费形成的欠帐为89600元,现在被执行人自己承认欠帐55200元,可被执行人向听证会当庭提交的“打款清单’’中显示其中34000元,被执行人竟然将抚养费转入执行法官吕健个人帐户,这笔款并未转入申请执行人帐户的事实,这种证据确凿的公款私受的违法行为,法院院长、合议庭都敢公然包庇、抹掉查明的具体客观事实。草草几笔盖过将重心转移到被执行人只承认欠帐多少上,被执行人究竟还欠多少抚养费、教育费丶医药费等都不加以具体认定。这么明显的勾结,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冤枉你法院了吗?
合议庭出裁定书实际上就是黎泽心等人的意思, 这份裁定书的中心意思只有一个, 即推翻307号判决, 把《离婚协议》肢解, 利用“欠账问题” 把水搅浑, 包庇被执行人独霸夫妻共同财产, 让陈晓兰九年依法维权最后落得人财两空。黎泽心等人用心何其毒也, 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还敢如此公开对抗党纪国法, 这样的司法腐败分子必须受到党纪和法律的严厉惩罚!
举报人:冯瑞喜 13281723185
作为一名父亲,我也如同天下所有父亲一样都盼望着子女安好顺心,父母也就打心里开心。我的女儿婚姻是不幸的,但唯一幸运的是我作为一名父亲默默陪伴着我的女儿和两个小外孙打了10年的官司,从未有一天放弃过他们。官司的道路是坎坷的丶艰辛的,但家人的关心和支持也是支撑他们走下去的动力。在我的印象里给我们送来温暖的好人也很多,制造困难阻却前进的人也不在少数。自从遇上达川区院长黎泽心,我们在官司执行道路上坚难度可谓年年巨增。好不容易满怀期望的等来了2017年9月28日黎泽心宣布“院长包案”, 给我们全家带来了曙光。就在我们与法院商定好了执行方案,也进入了拍卖被执行人房子的程序。这时黎泽心想要甩掉“包袱”, 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谎报事实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通川区人民法院个别领导“协商”, 由市中院在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17执监50号执行裁定, 指定由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通川区法院承办法官高也巧对执行本案一直抵触, 一年多毫无进展。在举报人多次强烈反映下, 市中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20)川17执监1号执行裁定, 重新指定两案由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好不容易甩出去的“包袱” 重新回到黎泽心手上, 被举报人非常不满,2020年5月14日下午对举报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接谈, 举报人在两天后向其寄交了《“陈晓兰执行案” 法理探讨》一文, 说明本案执行并不难, 只须公正执法即可终结。意想不到的是, 执行承办人秦鸿多次打电话要求举报人重新申请分别立案, 举报人以“没有法律依据” 予以拒绝。2020年6月1日达川区法院作出(2020)川1703执恢252号执行裁定, 以举报人未申请分别立案为由“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晓兰的执行申请”, 清楚地表明达川区法院不会执行本案了。这份执行裁定没有黎泽心的指使是不可能做出来的。在其内容上将申请执行人两案变成了一案,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黎泽心答复,如何将已经执行了9年的案件弄丢的?
事实上2012年9月1日达川区法院执行立案时就是分别立案合并执行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号是(2012)达达执字第376号,(2012)达达民初字第307号判决的执行案号是(2012)达达执字第377号。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没有发生中止、终结、终本的情形, 申请人根本没必要重新申请执行立案。而这个(2020)川1703执恢252号执行裁定只能是在“恢复执行” 程序才可能作出, 但本案没有“恢 复执行” 的情形, 又何来“执恢” 案号?
说白了, 此事全是因为黎泽心拒绝执行达州市中院的(2020)川17执监1号执行裁定, 又不敢明目张胆公开对抗, 才无中生有地找个“分别立案” 的借口把指定执行变成一纸空文。至于本案今后由谁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他就不
管了。(备注:申请人以黎泽心“以下犯上抗拒执行"为题在网上发起举报,后来黎泽心才不得已撤销了前面的执恢252号执行裁定书)黎泽心为了对抗上级法院指定,阻却执行可谓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现又故技重施假借彻底解决执行难之名,向被执行人下达了两份执恢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川1703执恢284号丶38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引发了后面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为了配合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向我们发出传票,我们应邀参加了异议听证会。经过举证质证流程,向法庭提交了22个有力证据。本以为一切查明“水落石出",却不料又掉进了黎泽心谋划的“圈套"之中。
2021年8月3日申请人执行人收到达川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川17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川17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也不承认这两份执异裁定书,裁定书居然可以大过执行10年的法院判决书,两份裁定书的实体内容部分可以随意覆盖判决书实体部分。公然不承认自己确认的法律效力、执行力。裁定书不但程序混乱,文书事实前后颠倒,事非不分,扭曲客观事实,错别字瑕疵众多。不知道为啥国家的基层法院水平如此不堪?是有`意是无意,稍微有点明辩常识心的人都心知杜明,里面有不敢揭露的黑色内幕,这样费尽心思整垮申请执行人,谁会在这场官司中获利呢?
举报信(8月9日关于执行被裁定终结问题,本人以《民事案件九年不能执行终结 法院故意设置障碍阻绕执行》为题公开实名举报过院长黎泽心)一针见血的指出, 本人申请执行的(2012)达达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2012)达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两份生效判决书、2011年7 月14日的《离婚协议》是不可分割的、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执行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笫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任何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三种分割方式。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必须履行规定义务, 就赋予了离婚协议的法律强制力。这么简单的道理, 达川区法院上至院长下至承办法官楞是九年都没有搞懂。他们都是法律专业人员, 不是文盲也不是法盲, 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他们存在“不想执行不愿执行” 的主观故意。撇开“与被执行人串通勾结”( 这是很有可能的)这一条, 他们也构成了渎职失职的严重错误。
2020年达州市中院重新指定达川区法院执行后, 黎泽心更加抵触, 总想甩,掉这个包袱。所以他根本没有考虑如何彻底解决问题, 而是利用职权划出“底线”, 执行干警只能按他的意图办案,于是便炮制出了最近的五个执行裁定书(今年8月初邮寄送达)。其中(2021)川1703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尤为奇葩, 自相矛盾和认定错误很多, 现补充举报如下。
1、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2021年3月1日, 达川区法院发出听证传票是4月17日, 但裁定书只字未提, 发出传票的时间晚于作出裁定的时间;
2、 分明是今年5月6日召开了听证会, 硬说是“书面审查”;
3、分明是对听证会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辩论作出的结论, 硬把作出裁定的日期写成“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申请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后,匆匆在8月11发来补正一处年份裁定书,现“补正” 为2021年4月14日), 即使是“补正” 后的日期也早于5月6日, 可能对未发生的5月6日听证会作出结论吗? 可笑之极法院的印章是黎院长家的私印章?随便想盖几个,几处都行,难道一句“补正"都能掩盖你的违法行为吗?倘若这是一份执行死行的文书,也可通过“补正”挽救一人性命吗?
4、裁定书在11页“本院认为” 中, 确认“陈晓兰与谢淑颖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作为本院执行的依据”, 但接着引用两条司法解释“给付内容明确” 把离婚协议第二条分解为两部份, 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独自承担抚养孩子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而“陈晓兰有关心和探望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则认为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 这就违反了306号调解书抚养权, 推翻否定了判决确认巜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丶执行力问题。及监护权转移的规定和两个小孩出生到现在都是陈晓兰养育的客观事实, 也证明了黎泽心等人割裂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观故意。
5、陈晓兰主张的工资56万元, 裁定书引述了离婚协议第七条的规定, 但直接认定“没有执行依据, 陈晓兰如主张该笔费用, 可另行主张权利。”这句话暴露了法院某些人九年来的一贯意图:另行起诉, 法院终结执行。既然离婚协议明确规定至陈晓兰“上班具有经济收入来源为止” 的一切费用由谢淑颖负责支付, 包含了陈晓兰生孩子以后的费用。那就不仅仅是工资那么简单, 还应该有营养费、月嫂费、保姆费、医疗费、交通费、通讯费、小孩衣帽鞋袜费、奶粉费等等, 这是众所周知的无需举证的生活常识必需的一切费用, 很难算吗? 陈晓兰怀孕前是“公司老板娘”, 工资收入高于公司员工很正常, 很难算吗? 按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加“五险一金” 来计算不公平吗? 离婚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是什么? 刚刚承认“可作为本院的执行依据”, 马上又不承认了, 不是打自己的脸吗?
6、执行307号判决第三项“交付公司股权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裁定书说“本院查明成都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43%、成都瑞斯达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成都达瑞斯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已登记在执行申请人名下, 执行申请人对该项恢复执行的请求不成立。”这就是胡说八道了。“成都瑞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43%的股权是陈晓兰自己去争取回来的, 不是达川区法院执行回来的, 其他两家公司只是谢淑颖名下的股权的50%登记到了陈晓兰名下, 其他股东的股权不可能侵占。这么简单的事实都“查明” 不了, 为什么会在法律文书中乱说?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 陈晓兰请求的是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就是执行法院的职责, 你们“分割” 了吗?2016年5月3日达川区法院发布的《公告》就是责令谢淑颖交付股权并由陈晓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刘晓辉作为执行法官在成都却拒绝去公司现场强制交付, 这是什么行为? 所谓“分割”, 执行法院必须强制调取公司全部文件和财务档案, 冻结公司账户, 责令暂停经营, 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清算和协商分配, 甚至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变更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 或者依法公开拍卖,等等。这些工作做到位了, 才算“交付” 完成。仅仅是“变更股权登记” 就万事大吉了吗? 说到底, 这一条恰恰是黎泽心等人的“命门”, 他们就是要达到让被执行人继续独霸公司全部财产的目的。他们几年来一直坚持“变更股权登记就等于已经交付” 的谬论, 拒绝承认“股权也是财产权”, 拒绝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分割, 其行为就是“实质上推翻生效判决”更可恨的事还在上演,不但推翻生效判决,在2021年8月6日给申请人送达两份(2021)川1703执恢284号和(2021)川1703执恢385号之一 的执行裁定书,以前面下达执行异议裁定书之名宣布立即终结两案的执行,案件回到执行10年前的原点。
7、裁定书最后决定“变更本院(2021)川1703执恢28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要求被执行人履行591372.1元改为“31372.1元”, 砍掉了陈晓兰应得的工资56万元。前面的明显错误一字不提。双方的争议难道就只有这56万元吗 这56万元是应该砍掉的吗?更奇怪的地方还有(2021)川17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在“法院查明认为处"抚养费形成的欠帐为89600元,现在被执行人自己承认欠帐55200元,可被执行人向听证会当庭提交的“打款清单’’中显示其中34000元,被执行人竟然将抚养费转入执行法官吕健个人帐户,这笔款并未转入申请执行人帐户的事实,这种证据确凿的公款私受的违法行为,法院院长、合议庭都敢公然包庇、抹掉查明的具体客观事实。草草几笔盖过将重心转移到被执行人只承认欠帐多少上,被执行人究竟还欠多少抚养费、教育费丶医药费等都不加以具体认定。这么明显的勾结,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冤枉你法院了吗?
合议庭出裁定书实际上就是黎泽心等人的意思, 这份裁定书的中心意思只有一个, 即推翻307号判决, 把《离婚协议》肢解, 利用“欠账问题” 把水搅浑, 包庇被执行人独霸夫妻共同财产, 让陈晓兰九年依法维权最后落得人财两空。黎泽心等人用心何其毒也, 在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还敢如此公开对抗党纪国法, 这样的司法腐败分子必须受到党纪和法律的严厉惩罚!
举报人:冯瑞喜 13281723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