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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帮:患脑梗死,好医保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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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投保情况:2019年3月原告李凤(化名)委托儿子罗康(化名)在支付宝平台上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好医保住院医疗险,保障期限为1年。
出险情况:2019年9月1日原告李凤因突然头晕,上肢麻木,被家人紧急送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急性脑梗死,住院治疗3天后因离家太远,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出院,在人民医院医药费花费12899.86元(社保报销6187.55元,原告自费6712.31元),9月5日原告转院至县城医院继续治疗,住院6天,2019年9月11日,原告李凤出院,医疗费花费4519.47元(社保报销2341元,原告自费2178.47元)。
理赔情况:出院后,李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出理赔通知书,称李凤在投保时对既往疾病未作出如实告知,经核保评估,不符合健康告知,故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2020年8月10日,被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罗康账户转账300元。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
原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依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偿。
原告在2019年9月1日因入院,病例中显示原告患有高血压2年,平时定期吃降压药。原告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健康告知列明的多项内容。
原告所患疾病书属于既往性病变情况,根据保单约定,既往症不属于承保范围,保单责任不成立。
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适用补偿原则,保单中就赔付标准及免责条款进行规定。也应计算保单期限内产生的医疗费,对于保单外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本案涉案保单的赔偿范围。
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原告李凤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原告李凤被确诊为脑梗死,高血压3级(高危)、右下肢骨折术后,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是否对原告李凤进行了询问及询问范围、内容,故依法不能认定原告李凤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本案保险合同系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向投保人说明了合同的内容及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原告李凤投保的个人综合医疗保险,其中一般医疗保险金为300万元;癌症医疗保险金为600万元;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为100万元。原告李凤在医院实际花费8890.78元。原告李凤一共住院9天,护理费共计1971元(219元×9天),膳食费共计450元(50元×9天)。以上费用共计11311.78元(8890.78元+1971元+450元)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已向原告支付的安抚金3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李凤支付保险金共计11011.78元(11311.78元-300元)。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李凤11011.78元。


1楼2021-10-08 10:3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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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21-12-0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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