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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广又栽赃陷害老实人了,私自乱拦车不许进入公共停车场和朋友们协商私自拦车让游客停在自家门附近私自收停车费。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0-23 18:11回复
    张文广己陷害老实人了,私自乱拦车不许游客开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和朋友们协商私自拦车让游客停在自家门口附近私自收停车费。【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图片】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1-10-2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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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整顿信阳在行动丨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布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信阳政法04-19 · 中共信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官方账号
      目前,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现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线索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举报电话:0376-6616376 (接听时间为每天8:00—20:00
      电子邮箱:xysjcyjyzd@m网页链接
      来信地址:信阳市107国道与湖东大道交叉路口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处(收
      或直接将信件放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门口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门口设立的举报信箱,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邮寄信件等方式,反映信阳市检察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收到您反映的问题线索后,我们将在5日内告知您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1个月内将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向您答复.
      特此公告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16日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1-10-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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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1-10-2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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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贪污贿赂罪,间接行贿受贿的罪,非法的钱多不说明也犯罪
          O基础备法考
          5小时前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贿赂型犯罪。权利与钱的直接交易定行贿受贿罪。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权利与金钱的间接交易。
          “间接交易”的例子,甲是一个非法正规不爱钱的市长,但是其老婆乙却是很爱钱的主,后来私人丙知道情况,肯定不敢找甲,就找到乙。然后丙送给乙100万,同时还不能让甲知道。但是由于乙是甲的老婆,乙可以间接利用身份影响力进行影响甲的权力使用和爱和走向。然后,这种情况下,就是丙给乙送了钱,并且这钱甲并知,同时乙利用自己影响力帮助了丙。只要甲是正常工作范围内帮助了丙,其也不构成犯罪,其并不知受贿情况,甲没有进行权钱交易。这种模式就是金与影响力进行了交易,影响力与权利达成交易。所以乙这种行为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例子,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妻子乙1万。后,甲知道后,让其妻子乙退还1万,乙同意了但是却不还,瞒了甲。(首先,国家工作人员甲不构成犯罪,因为其没进行权钱交易,要求退款并得到乙回复已退,没有收受贿赂的故意),这种情况下,其妻子乙也没法利用其影响影响到甲,这种就是影响力没影响到权力。这种情况下,乙知道自己有影响力收受丙的钱,但是没有还,就是侵占罪。如果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无影响力,而去谎称有影响力取得钱,这就是诈骗罪。
          例子,乙是国企总经理甲的妻子,乙让其老公甲提拔了一个人丙,后来丙给乙送了10万的洗车。乙有影响力,影响了甲的判定并得到了效果(丙提升),这种情况下,其甲知道乙收钱的情况不?(个人觉得应该知道,毕竟钱可藏,车怎么藏,但是肯定不知道,因为题目没告诉这个条件,不能私自加理所当然)。这种情况就是,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无罪。
          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只想把钱送给有影响力的人,金钱只想敲打影响力,不想敲打权力。目的是利用影响力敲打权力。
          行贿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对合关系,但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同一串行为双方罪名不一样。
          例子,国家公职人员甲装成不认钱也实际拒收所有钱,丙得知信息后就找到其妻子乙送100万,其妻子乙同意后,就回家与甲同时查看这100万并收下,同时甲乙两个继续装。这样就是甲乙是受贿罪,而丙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就是金钱只想敲打影响力,就是行贿人直接把钱交到有影响力的人手里,并不想给权力。如果行贿者知道是送至影响力和权力两者,就要成行贿罪。
          例子,丙准备得到一个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乙100万(有影响力,其与国家工职人员兄妹关系),希望能通过乙向其兄说说,帮助工程。这种就是金钱没有直接敲打权力,金钱敲打了影响力。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能私自加条件,认定丙把钱是送至甲的情况。但是乙却主动向甲说了100万替办事的情况,甲知道后,让乙先把钱放着(这时只要甲权力认同了钱,尽管钱由乙代手,这种就是权钱达到了直接交易,甲乙就受贿的故意,同时构成受贿罪)。丙没有达到行贿的故意,没有达到钱直接见钱故意,不能是想当然的“故意”,而是行为的故意,行为的故意只能达到对能影响力的人行贿,因此形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这就是因为信息不对称。
          行贿罪,所有行贿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对行贿人的处罚相对较轻,相反对受贿行为人不管是不是有不当或不正当的,只要碰到就遭(收了礼就是受贿罪,包括间接见到礼默认、包括事后收、事前协议事后收等)。
          “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上的不正当(内容上的不正当)、程序上的不正当(插队行为)。例如,某一医院要进行医院器材的招投标采购,准备投标企业给医院负责的副院长给了100万,然后就说,也不是要求太过,只要求同等条件,希望优先选择。然后达到同等条件的插队行为。然后,第一轮招标下来,其入围10家,包括此家,然后相差无几,就此送礼企业就定了。这就是获取了产正当利益。
          排队犯罪事实事由:出于无奈去送礼的、因被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送礼的等没有获不正当利益。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可以理解为巨额财产来源不说明罪,不是你家的钱你还不说明。说明了,就不构成此罪。
          不是钱多就罪,而是钱多了后还不说明。说明了就构成此罪,是重点。这个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是什么?不是钱多,而是不说明。一审判决前说明清楚不构成此犯罪。比如,甲家里有2000万,但是拒不说明来源,结果司法机关查了几年还是没查清。注意,此罪判定后,就不能撤掉。后面坐牢了,最后,坐牢后仍然查,最后查清楚了1000万是受贿所得,1000万是贪污。这种就定贪污罪和受贿罪,同时还有前面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数罚。
          四。介绍贿赂罪。
          轻罪,3年以下,最高仅3年。是行贿受贿的中间介绍而已。行贿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受贿罪最高刑是死刑。介绍贿赂罪的“介绍”就是仅仅只是牵个线,不参与具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2-02-0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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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
            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
            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由于被害人盗窃家庭成员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0集第583号,杨某某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1.辩方提出:行为人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其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占有公司资金也未与公司结算,是一种民事纠纷,因此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行为人与电信分公司签订了电信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后,取得了电信分公司的代办员资格,对外一直以电信分公司代办员的身份开展电信业务,客户也是基于对电信分公司的信任与其代办员办理电信业务,行为人占有的资金是客户上交该公司的业务款。行为人电信业务员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非法占有资金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2009)洞刑初字第63号]
            2.辩方提出:行为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公司职员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答辩要点:首先,《刑法》注重实质合理性,评判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要看该人是否承担一定工作职责或从事一定业务活动,而用工合同及其是否到期及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只是主体身份的形式考察内容。因此即便合同已到期或无劳动合同,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非法占有活动既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也使用了一般盗窃手法的,要看主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本案中行为人利用职务身份,自由出入仓库是主行为,利用自己职务掌握的两把钥匙和破坏其他两把锁是次行为,主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最后,实践中利用职务便利也往往是通过非法占有财物道理上的一环,但这并不影响认定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5集第516号,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3.辩方提出: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答辩要点:首先,职务侵占罪所指的职务,并非在单位内部拥有职位,而是指承担一定工作职能,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便是合同工、临时工都不171
            影响其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单位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中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最后,铁路托运的物资虽所有权仍属于货主,但由运输公司合法占有控制,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集第452号,贺某某职务侵占案]
            4.辩方提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定的游戏角色身上,通过修改数据生成极品“武器、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进行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依据,不应认定为犯罪。
            答辩要点:第一,“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是玩家投人时间、金钱、精力积累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2-08-05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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