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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协


1楼2021-12-13 15:52回复
    控告材料
    控告人:张晓强,男,52岁,律所实习人员。手机15500236987。
    被控告人:孙长江,沈阳市律协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所主任。
    被控告人:崔修滨,沈阳市律协副会长,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控告人:李海华,沈阳市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专门委员会主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请求事项
    1.免去3位被控告人在律协担任的领导职务。
    2.依法没收孙长江在企业兼职的非法所得。
    3.对孙长江所在律所处以停业整顿、罚款,对孙长江个人处以罚款。


    2楼2021-12-2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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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事由
      2021年11月3日晚上,控告人接到沈阳律协考核委发来的电子邮件,告知我未通过实习考核。
      2021年11月23日,3位被控告人通知我到沈阳市律协“聊一下”。
      聊的时候,3人显然是事先有通谋,已经商量好了如何继续蒙骗、对付、敷衍控告人,企图瞒天过海,继续损害控告人的利益。
      一、3位被控告人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协的领导职务。
      1.李海华为其违反程序作出《通知函》,作了一阵苍白的狡辩。作出那么辣眼睛的文书,还恬不知耻地狡辩,让我们这些实习者效仿吗?让我们情何以堪?
      2.崔修滨威胁控告人说,“如果你申请复核,最终没有改变现有的结论的话,沈阳律协要对你作出2年之内不得申请考核的处罚”,显然是在滥用职权灭口、封口、打压控告人,肆意剥夺控告人的复核、复议、诉讼等权利,残害控告人。其思路、作法与黑社会、恶势力无异。


      3楼2021-12-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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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孙长江自称已经与省律协沟通,其观点是代表省律协的。
        请问孙长江,省律协可有书面答复?如果有书面答复,肯定就当场给我出示了。既然没有当场出示,可见,根本没有书面答复。口头答复,只能算是私下议论,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也不严肃。作为律协会长,执法、做事竟然如此随意,视实习者如草芥,根本不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根本不适合作会长。
        控告人曾经向省律协提出《复核申请》,后来,在控告人的老板的逼迫下,不得不撤回申请。但是,孙长江却说,可以记个笔录,由省律协继续进行复核程序。他非常明显地暴露出,不希望控告人向沈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而是更希望、极力推荐控告人向省律协申请复核。
        可见,孙长江与省律协的领导私下关系有多么深厚,多么肮脏。他考虑的只是如何维护他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实习者的利益。由此可见,孙长江执法、做事有多卑鄙无耻,其政治素质多低下。
        4.程序再次违法。实习考核,并没有“聊一下”程序。3位被控告人的作法处处都显示其为法盲。


        4楼2021-12-2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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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孙长江违规兼职
          孙长江在企业兼职,担任董事数年。从2014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9日,在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在清理整顿的末期,他才不得不辞去董事。注意,在公开的企业信息里,他担任的是“董事”,而非“外部独立董事”。
          2020年6月份,司法部开展专职律师违规兼职清理。
          依据该清理活动的规定,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违规兼职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主动辞去其他工作、能够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经批评教育,可以不予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不注销执业证,不等于不需要给予其他处分。更不等于就可以不没收其违法所得。其更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协会长。
          同时,孙长江是否将其在企业的所得依法交到其所在的律所纳税?该律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业务,依照《律师法》第50条,是否应该停业整顿?是否应该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应对该所负责人孙长江处以两万元罚款?
          此致
          司法部
          控告人:张晓强
          2021年11月23日


          5楼2021-12-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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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长江、崔修滨、李海华


            6楼2021-12-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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