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说,清代怕汉人掌握火器,就连军队也“普遍”使用冷兵器;所以就像《火烧圆明园》里清军持冷兵器向英法联军冲锋,被敌人全部屠杀。事实上清代民间也可以使用一定的火器。
明末清初,由于全国性动乱,民间火器泛滥的问题愈发严重,清朝政府干脆承认了民间私有火枪的合法性。顺治六年,顺治帝发表上谕:“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虑为贼资,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
顺治年间,清政府还未统一全国,初步建立的权力系统没可能深入到乡间收缴火器。更何况当时流寇遍地,朝廷的军队无力保护城市以外的农村地区,乡间的义勇民团只能自备武器与盗贼周旋。从现存的史料记载来看,无论是明代倭寇还是清代流贼,手上都不缺火枪甚至火炮。因此放开对民间火枪的管制,不仅是出于政策可行性的考量,同时还能大大节约统治成本。
到康熙年间,清廷彻底剿灭了南明政权,又经过削藩战争和平台战争,时局逐渐稳定。朝堂上开始出现反对民间“持枪”的奏疏。任何一个王朝都不会乐见民众持有先进武器,老百姓的武装越薄弱,政府的镇压成本就越少。
例如,康熙二十一年,监察御史拉塞就上奏称:“天下已定、除陕西近边、及沿海地方外、其别省火器、应概行禁止、毋许存留(《清圣祖实录》卷一百零四)。”
康熙四十八年,兵部又上奏:“火器鸟枪、久奉明禁。近来商民尚有私用私造者。请敕该地方官、将民间见存鸟枪限期缴官入库、永行禁止《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三)。”
有趣的是,康熙帝却针对这种奏疏批复道:“朕思治天下之道、在政事之得失、于火器何与。夫火器孰有多于吴三桂者乎、因其所行悖逆、即致灭亡。观此、则火器之不足恃可知矣。所奏不必行。”显然,康熙并不认为民间“持枪”会威胁到自己的统治。在他看来,统治的稳定性和民间的武装程度并无必然关联。如果政府倒行逆施,那么即便民众没有火器,政权也必将灭亡。
不过,康熙的漂亮话并不能代表清政府的实际施政方针。朝廷虽然允许民间持有火枪,但对火枪的规格有明文限制:“止令长一尺五寸,家置一杆(《清世宗实录》卷七十八。”而且民间如需使用火器,必须呈报官府。足见衙门对民间“持枪”仍报有相当的戒备。
到清朝中后期,随着国家军队日趋衰弱,清政府在战争中反而开始仰赖这群持枪的农夫。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会强制要求民户备置鸟枪。如在道光年间,近山、沿海地方的民户和旗人(旗人后因滥用枪支在道光时期被禁止持枪)“必应存留鸟枪守御者,报名地方官,于枪械錾刻姓名,编号立册存案(《清宣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三)”,以便在紧要关头配合正规军御敌。
在一些特定场合,清政府还主动向民间派发火器、火药等物品以备自卫。如民间出海:“每船酌给编号,鸟枪四杆,每次酌给火药三斤(《清仁宗实录》卷二百一十四)。”如果是远洋出行,还允许携带火炮:“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每船炮不得过两门,火药不得过三十觔,其鸟枪、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
清帝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火器涌入民间,必有监管疏漏之处。面对这些不受法律束缚的枪支,朝廷的政策大概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限令主动上交,并由官府赎买。对于民间私藏私造的火器,官方“核给例价,勿使隐匿”。根据道光十七年颁布的《查禁缉捕私藏鸟枪章程》,价格约为每杆枪支二两银子。
出访国外贩货的商船,也会在国外购置大炮自卫。对于这类超出规定尺寸的火炮,回国时必须上报官府,由官府估价收购,放入军库:“至炮位为军火要需,民间原不应私行制造。即商船在外夷置买,以为途中御盗之用。进口时报明呈缴,地方官酌量给予价值,分拨各营备用(《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五)。”
第二种是直接处刑。清律规定的持枪数目限制在“唯每户止许一杆”,一旦查出超额,就会被官府治罪。若使用鸟枪行抢劫斗殴之事,量刑时还要在已有罪行的基础上再加两等(《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五)。
在清代,随着火器技术的进步,火枪的造价日趋低廉。再加上有朝廷的许可,火器甚至融入了民间文化当中,一些传说轶事也出现了火器的身影。如《阅微草堂笔记》中就有记载了用火器吓退鬼的民间传闻:“奴子王发,夜猎归,月明之下,见一人为二人各捉一臂,东西牵曳,而寂不闻声,疑为昏夜之中,剥夺衣物,乃向空虚鸣一铳,二人奔迸散去。一人返奔归,倏皆不见。方知为鬼...”《聊斋志异》也提到村民使用火铳驱赶天上掉下的龙:“北直界有堕龙入村。其行重拙,入某绅家。其户仅可容躯,塞而入。家人尽奔。登楼哗噪,铳炮轰然,龙乃出。”
到清朝中后期,民间火器的规模逐渐扩大,超出了清政府的限制范围。例如,道光年间,时任福建直隶的张应馨在日记中记载民间用火器斗殴的场景:“漳州城外不及数里,即闻枪炮声,听其相斗而已(《清史稿》志一百八)。”广东一带,也充斥着大量民间火器,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军的记载就提到遭到三元里乡民的枪炮射击的情况。这些记载说明,虽然不知其具体口径重量,但民间确实已经拥有火炮。
然而,即便民间火器超标,民团乡勇在维护清王朝统治方面,仍以正面作用为主。在清政府镇压白莲教和太平天国时期,团练部队功不可没。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广东还出现过由大绅士罗惇衍、龙元僖、苏廷魁等人主持的人数达十万计的团练。虽然他们的装备基本是冷兵器和旧式枪炮,但也为抵御侵略者做出过不逊于正规军的贡献。
明末清初,由于全国性动乱,民间火器泛滥的问题愈发严重,清朝政府干脆承认了民间私有火枪的合法性。顺治六年,顺治帝发表上谕:“曩因民间有火炮、甲胄、弓箭、刀枪、马匹,虑为贼资,戕害小民,故行禁止。近闻民无兵器,不能御侮,贼反得利,良民受其荼毒。今思炮与甲胄两者原非民间宜有,仍照旧严禁。其三眼枪、鸟枪、弓箭刀、枪马匹等项,悉听民间存留,不得禁止。”
顺治年间,清政府还未统一全国,初步建立的权力系统没可能深入到乡间收缴火器。更何况当时流寇遍地,朝廷的军队无力保护城市以外的农村地区,乡间的义勇民团只能自备武器与盗贼周旋。从现存的史料记载来看,无论是明代倭寇还是清代流贼,手上都不缺火枪甚至火炮。因此放开对民间火枪的管制,不仅是出于政策可行性的考量,同时还能大大节约统治成本。
到康熙年间,清廷彻底剿灭了南明政权,又经过削藩战争和平台战争,时局逐渐稳定。朝堂上开始出现反对民间“持枪”的奏疏。任何一个王朝都不会乐见民众持有先进武器,老百姓的武装越薄弱,政府的镇压成本就越少。
例如,康熙二十一年,监察御史拉塞就上奏称:“天下已定、除陕西近边、及沿海地方外、其别省火器、应概行禁止、毋许存留(《清圣祖实录》卷一百零四)。”
康熙四十八年,兵部又上奏:“火器鸟枪、久奉明禁。近来商民尚有私用私造者。请敕该地方官、将民间见存鸟枪限期缴官入库、永行禁止《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三)。”
有趣的是,康熙帝却针对这种奏疏批复道:“朕思治天下之道、在政事之得失、于火器何与。夫火器孰有多于吴三桂者乎、因其所行悖逆、即致灭亡。观此、则火器之不足恃可知矣。所奏不必行。”显然,康熙并不认为民间“持枪”会威胁到自己的统治。在他看来,统治的稳定性和民间的武装程度并无必然关联。如果政府倒行逆施,那么即便民众没有火器,政权也必将灭亡。
不过,康熙的漂亮话并不能代表清政府的实际施政方针。朝廷虽然允许民间持有火枪,但对火枪的规格有明文限制:“止令长一尺五寸,家置一杆(《清世宗实录》卷七十八。”而且民间如需使用火器,必须呈报官府。足见衙门对民间“持枪”仍报有相当的戒备。
到清朝中后期,随着国家军队日趋衰弱,清政府在战争中反而开始仰赖这群持枪的农夫。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会强制要求民户备置鸟枪。如在道光年间,近山、沿海地方的民户和旗人(旗人后因滥用枪支在道光时期被禁止持枪)“必应存留鸟枪守御者,报名地方官,于枪械錾刻姓名,编号立册存案(《清宣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三)”,以便在紧要关头配合正规军御敌。
在一些特定场合,清政府还主动向民间派发火器、火药等物品以备自卫。如民间出海:“每船酌给编号,鸟枪四杆,每次酌给火药三斤(《清仁宗实录》卷二百一十四)。”如果是远洋出行,还允许携带火炮:“往贩外夷之大洋船,准其携带炮位,每船炮不得过两门,火药不得过三十觔,其鸟枪、弓箭、腰刀等项亦仍准携带(《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
清帝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火器涌入民间,必有监管疏漏之处。面对这些不受法律束缚的枪支,朝廷的政策大概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限令主动上交,并由官府赎买。对于民间私藏私造的火器,官方“核给例价,勿使隐匿”。根据道光十七年颁布的《查禁缉捕私藏鸟枪章程》,价格约为每杆枪支二两银子。
出访国外贩货的商船,也会在国外购置大炮自卫。对于这类超出规定尺寸的火炮,回国时必须上报官府,由官府估价收购,放入军库:“至炮位为军火要需,民间原不应私行制造。即商船在外夷置买,以为途中御盗之用。进口时报明呈缴,地方官酌量给予价值,分拨各营备用(《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五)。”
第二种是直接处刑。清律规定的持枪数目限制在“唯每户止许一杆”,一旦查出超额,就会被官府治罪。若使用鸟枪行抢劫斗殴之事,量刑时还要在已有罪行的基础上再加两等(《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五)。
在清代,随着火器技术的进步,火枪的造价日趋低廉。再加上有朝廷的许可,火器甚至融入了民间文化当中,一些传说轶事也出现了火器的身影。如《阅微草堂笔记》中就有记载了用火器吓退鬼的民间传闻:“奴子王发,夜猎归,月明之下,见一人为二人各捉一臂,东西牵曳,而寂不闻声,疑为昏夜之中,剥夺衣物,乃向空虚鸣一铳,二人奔迸散去。一人返奔归,倏皆不见。方知为鬼...”《聊斋志异》也提到村民使用火铳驱赶天上掉下的龙:“北直界有堕龙入村。其行重拙,入某绅家。其户仅可容躯,塞而入。家人尽奔。登楼哗噪,铳炮轰然,龙乃出。”
到清朝中后期,民间火器的规模逐渐扩大,超出了清政府的限制范围。例如,道光年间,时任福建直隶的张应馨在日记中记载民间用火器斗殴的场景:“漳州城外不及数里,即闻枪炮声,听其相斗而已(《清史稿》志一百八)。”广东一带,也充斥着大量民间火器,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英军的记载就提到遭到三元里乡民的枪炮射击的情况。这些记载说明,虽然不知其具体口径重量,但民间确实已经拥有火炮。
然而,即便民间火器超标,民团乡勇在维护清王朝统治方面,仍以正面作用为主。在清政府镇压白莲教和太平天国时期,团练部队功不可没。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广东还出现过由大绅士罗惇衍、龙元僖、苏廷魁等人主持的人数达十万计的团练。虽然他们的装备基本是冷兵器和旧式枪炮,但也为抵御侵略者做出过不逊于正规军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