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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官商勾结侵吞人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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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黎建明
身份证:132323195604090911
身份:新疆乌鲁木齐牙克亚富民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是黎建明,现为新疆乌鲁木齐牙克亚富民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公开实名举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新乐市陈某诉我公司的“合伙纠纷案”中,涉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不合规不合法行为,并企图通过严重超范围查封、重复查封、非法执行等手段,达到与陈某(以下简称原告)“合法”占有我公司价值数千万元铁矿的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案事件原委:
2016年6月3日,原告以国土局给我公司发的一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复印件做为唯一证据,到新乐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求判决我公司赔偿其170万元加利息。
新乐法院立即就以通知书复印件做为唯一证据,判决我公司赔偿原告170万元加利息,案号:(2016)冀0184民初1619。
这要说明的是,通知书是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文书,是国土资源执法流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通知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通知,不是结论,更不是处罚决定,不能做为判决依据,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
新乐法院以通知书复印件做为唯一证据判决,实属枉法裁判。
该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正在依法进行评查。
本案诉前河北省新乐市法院就以170余万元的标的严重超范围查封了与案无关的我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新疆哈密铁矿(以下简称铁矿),而不是依法查封案涉的价值17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和价值80万元的石子等财产。2017年5月3日又重复查封了“案涉”的价值17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7年8月31日又重复查封了铁矿以及矿山上的所有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矿山进行生产、不允许变卖矿山上的任何财产、矿石,不允许与他人合作筹钱。因为,一旦我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很容易偿还掉枉法判决的1709591.4元和利息。那么新乐法院和原告就无法借“合法”的名义非法占有我公司的铁矿和财产了。
一审判决做出前,原告就带着社会人员霸占了我公司铁矿。在原告不能霸占我公司铁矿时,新乐法院立即强行赶走了我公司在矿上的工作人员,同时将矿山和矿山上所有资产交给原告保管。
判决生效后,新乐法院就立即迫不及待地裁定拍卖我公司铁矿,接着又裁定拍卖案涉的机器设备。并勾结评估公司,提前设定铁矿价格不能超出100万元:不到现场调查,不到相关部门和我公司了解矿山情况,将矿山上价值一千多万元的固定资产排除在评估之外,由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即当评估师又当评估报告审核员,将价值数千万元的矿山评估成89万元。
2017年12月5日, 新乐法院以枉法判决的170万元一51.8万元=不到120万元的的“案款”就违反法律、法定程序和政策,在新乐法院挂在网上以超低价格拍卖了我公司上述铁矿。
在铁矿被违法拍卖后,因害怕我公司变卖固定资产聘请律师维权,新乐法院又指定不相干的社会人员社会人员李某某保管矿山上价值一千多万元的固定资产。
在原告和李某某保管我公司铁矿及铁矿上全部固定资产期间,矿山上价值700-800万元的财产和矿石被转移或盗走。我公司多次向新乐法院申请归还这些财产和矿石,新乐法院至今拒不归还。(我公司已向新乐市法院多次提交清单,并请求其到实地清点交接,被拒绝)
2019年12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裁定撤销了新乐法院对我公司铁矿的违法拍卖。
2020年12月7日我公司借钱主动到新乐法院要求偿还枉法判决的全部案款1709591.4元,但被其坚决拒绝收款。万般无奈,2021年1月18日,我公司将全部案款汇入了新乐法院执行局帐户。加上2017年8月31日新乐法院从新疆法院提取的我公司513800元的债权,应该是本息全部结清。但新乐法院就是不合理合法的精确计算利息,而是找出各种借口拖着不予结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所谓的审判、执行,实属打着执法的名义公然抢劫我公司铁矿和财产!
这个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严重破坏了法律、法院和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鉴于以上事实,恳请大家关注此案,帮我公司伸张正义,支持彻查此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使这个冤假错案尽快得到纠正,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维护政府和法律的公信力,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楼2022-03-03 12: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