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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追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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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李青义,身份证号码:152223196607135217。
我是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罕达罕村人。电话号:13848696116.
控告内容:毁灭卷宗证据,枉法裁判,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对法官进行追责。
被举报人:1、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法院院长法人:刘辉
被举报人:2、时任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法院档案室主管副院长葛广臣
被举报人:3、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赵景涛
被举报人:4、再审庭庭长 刘杰
被举报人:5、兴安盟二审庭庭长王晓梅
被举报人:6、高院再审厅厅长刘红兵
2017年6月29日,扎赉特旗公安局以虚假诉讼为由将我刑拘在扎赉特旗看守所,之后扎赉特旗检察以虚假诉讼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进行批捕公诉指控。于2020年3月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22刑终14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了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2223刑初2289号刑事判决,并宣告为我无罪。
我从2011年诉被告(开发商)债务人任忠权、于丽娟返还(壹拾万零叁仟元整),而扎赉特旗法院在2013年5月11日作出(2011)扎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任忠权、于丽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是正因被告败诉后已过上诉时效的情况下,我申请强制执行时,这时法院说任忠权和于丽娟有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期间一共三份鉴定,其中一份鉴定和机构是我们双方认可的记没有开庭,也没有开庭指正为什么?但是法院不采信这份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却采信了任忠权、于丽娟单独提供伪造有利于他的鉴定结论,作出(2014)扎民再字第01号错误判决书,我上诉二审作出(2016)内22民终110号民事判决,我申请内蒙古高院再审,高院作出(2016)内民申1557号民事裁定书,都是采信天津伪造缺少(色谱图)是漏洞百出的鉴定书,我到盟兴安盟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在2017年3月27日去同扎赉特旗法院调阅一审卷宗(2011)扎民初第2746号法院却将卷宗隐匿或已销毁,我得知后多次调阅卷和向有关部门多次反映,直到今天也没有看见原始卷宗,请问再审和二审和高院没有原始卷宗不存在已被(毁灭),用什么审理的呢?任忠权和于丽娟又凭什么票据作的司法鉴定书呢?显然是说明天津的司法鉴定书来路不明?如今,原始卷宗和原件借凭据全部被毁的无影无踪。所以,这都是毁灭卷宗人故意种下的恶果。最为重要的是再审作(2014)扎民字第01号,二审作初(2016)内22民终110号,内蒙高院作初的(2016)内民申1557号民事判决和裁定时,所调取明细表和调卷请单并没有调到原始原件卷宗,包括原始开庭笔录都是虚假伪造的。之所以我得不到再审和二审和高院的正确结论,这都是毁灭卷宗人故意颠倒黑白制造着冤假错案造成的,对我诉债务人返还债务案件埋下不清白严重障碍,至今我的103000.00元没有受到公平公正的维权。对我的人格名誉、精神和身体、家庭、亲人、合作社经济毁灭情的打击,强烈呼吁,请求中央纪检领导,毁灭卷宗证据,枉法裁判,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对法官进行追责,严查到底。请求再审!
李青义手机:13848696116
2022年3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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