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湖南公检法联合出台会议纪要惩治“醉驾”(附全文)
湖南高速警察 2022-04-0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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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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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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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
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
湖南高速警察 2022-04-0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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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会议纪要》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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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规定。
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
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应按照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二、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机动车驾驶人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