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介绍,在执业14年法律咨询诉讼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有人咨询使用权房子有继承权吗的相关问题。徐宪杰律师将通过本文为大家进行详解。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徐宪杰律师介绍到,以北京地区为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了大规模拆迁,至今,拆迁政策已迭代了多个版本,各个时期略有不同。其中,不乏出现因拆迁将“红本”产权房变成“蓝本”使用权房的现象。这类房屋在办理房产继承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尽管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对使用权房子的继承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较高的可行性。
徐宪杰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您还遇到有关房产买卖、继承纠纷、婚姻纠纷等法律问题,可以致电咨询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了解相关处置解决方案。
*文章来源:搜讯生态---律大拿法律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