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信执行申请人:张春燕,系死者女儿(见问责诉求信)复印件。李冬玲,系死者妻子(同上内容)梁永芳,系死者母亲(同上内容)被申请执行人:许聪,肇事人(见问责诉求信)复印件。许英和,肇事人父亲(内容同上)。执行诉求请求1、请求贵院执行局速予采取实质上的措施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固定财产、房屋及鸡舍进行查封,并对其个人账户予以冻结,追回在申请执行期所转移的财产和往来的收益款项,履行给付612,870.00元,承担延迟违约金。2、问责在此案负责的执行法官黄奎年,对其个人行为进行审核,是否存在渎职和偏护,甚至收受利益私下交易。事实理由自2019年5月28日15时20分许聪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张德胜死亡,而后经中级法院判决,和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2刑初428号判决,最终应履行金额为612,870.00元,而历经3年去未得到相应的执行结果,根据我们个人查实许英和、许聪家庭条件上中,有鸡舍一处,存栏可3万只鸡,1100平方米,而在申请保全中,黄奎年称已转让,面实质上经营收益一直由许英和主张(可提供工商执照),证明未转让,村民也都说没有转让(有视频为证)。而在执行期,即2022年6月24日黄奎年称,许英和不在家去沈阳治病,鸡也不是他们养,当2022年6月26日我在去时,鸡全卖了,许英和、许聪都在鸡舍(有视频为证)。2022年7月4日,张宇院长通知我们下星期一推进此案,当7月5日,我们组织到法院时,打了一天电话也打不通黄奎年的电话,信访办的领导也称黄奎年去辽阳办案,7月6日,我们在法院看到黄奎年,称当初给40万元你们不解决,如今闹成这样,而实际上根本没有这种组织行为,反到把未履行的责任怪在我们头上,而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很多环节都处在偏向,财产查封的楼房为什么不执行落实,鸡舍明显造假,都称已转让,每次生产出栏的鸡款项都转移在其家人账户里,从申请之日至今已出栏3万只*5茬,约等500,000.00元的收入,而法院黄奎年放任自流财产,导致财产流失,而每次我们提出申请都被无端的推迟,而见面、电话更是无门、屏闭,敢问法理下、人性下,人死已3年的赔偿款竟分文未履行,还有法么?人性的扭曲,不担当,不尽责的行为,还配执法者吗,德不配位,责不跟本,天理难容。综上举证予以核查申请人:张春燕
2022年7月6日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