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永丰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信
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是一名最最普通老百姓,今天以我的亲身经历给法官们一封信!我本人出身普通百姓人家,没有什么高学历,在人生路上遇人不淑,2018年诉讼我返还欠款5万元,事情来龙去脉不用过多解释,这是玩牌欠款,但法院强判为合伙纠纷案,被迫背债。到了执行程序执行局违法张贴公告,违法评估拍卖抵债我房子,三年都没有给我一个说法,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一样没有按法律规定送达。给我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了伤害,以我的经历我今天想说的是,我们普通百姓对于打官司来说认为我们只要不违法,这辈子跟官司挨不上边,可是,真的遇见了,我们普通百姓根本就不知道要找谁,怎么去面对,找律师现在费用真的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找自己又不懂,所以,建议高院能不能在立案之前应该有个调查的程序,立案之前调查尤其重要,因为有的人是恶意诉讼,甚至有的人都不知道因为什么惹上官司,提前调查工作能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也不会不分是非曲直就偷偷冻结当事人银行卡和财产,现在的百姓基本都是有用信用卡维持生活的,就冻结当事人账户,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和损失。如果提前调查,了解了情况再够立案标准的可立案,这样就不会给那些恶意诉讼的人可乘之机,也不会占用应该诉讼的当事人时间,节省法律资源。我们普通百姓要生存,没有更多的时间来维权,维权又找不对地方,有些地方法院的信访,信箱,投诉电话就是摆设,执法应该更人性化一点,民事诉讼纠纷不管是被告还是被执行人不是罪犯,有申辩和举证的权利,应该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5民初**号,被告住外地(浙江省),起诉状上所写错误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以至于邮递员没能联系到。本案送达程序错误---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就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作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实际地址和联系电话,作为发生法律关系的一方,尤其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情形下,一般都会有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法院未要求原告提供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存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缺席判决。其次,法院没有向被告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公告送达,造成缺席审判。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送达程序,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了案件正常判决。
我根本不知情也未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未经被告质证。原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上宣称‘已经过被告质证’,这是个巨大的谎言,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
原告诉称:一. 原告和被告合伙关系,二.被告代收货款.关于这两点没有证据证明,一,《合同法》规定合伙关系应要有合伙协议书或转帐凭证等,二,代收货款应要有代收的货物的单据或凭证,以上两点本案最基本的证据证明都没有。原告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我方保留追诉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有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予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予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综上,实际上我和原告没有合伙关系,也没有其他法律关系。恳请人民法院自纠自查,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我是一名最最普通老百姓,今天以我的亲身经历给法官们一封信!我本人出身普通百姓人家,没有什么高学历,在人生路上遇人不淑,2018年诉讼我返还欠款5万元,事情来龙去脉不用过多解释,这是玩牌欠款,但法院强判为合伙纠纷案,被迫背债。到了执行程序执行局违法张贴公告,违法评估拍卖抵债我房子,三年都没有给我一个说法,该送达的法律文书一样没有按法律规定送达。给我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了伤害,以我的经历我今天想说的是,我们普通百姓对于打官司来说认为我们只要不违法,这辈子跟官司挨不上边,可是,真的遇见了,我们普通百姓根本就不知道要找谁,怎么去面对,找律师现在费用真的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不找自己又不懂,所以,建议高院能不能在立案之前应该有个调查的程序,立案之前调查尤其重要,因为有的人是恶意诉讼,甚至有的人都不知道因为什么惹上官司,提前调查工作能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也不会不分是非曲直就偷偷冻结当事人银行卡和财产,现在的百姓基本都是有用信用卡维持生活的,就冻结当事人账户,给当事人造成不便和损失。如果提前调查,了解了情况再够立案标准的可立案,这样就不会给那些恶意诉讼的人可乘之机,也不会占用应该诉讼的当事人时间,节省法律资源。我们普通百姓要生存,没有更多的时间来维权,维权又找不对地方,有些地方法院的信访,信箱,投诉电话就是摆设,执法应该更人性化一点,民事诉讼纠纷不管是被告还是被执行人不是罪犯,有申辩和举证的权利,应该得到公平公正对待!
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5民初**号,被告住外地(浙江省),起诉状上所写错误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以至于邮递员没能联系到。本案送达程序错误---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就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作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实际地址和联系电话,作为发生法律关系的一方,尤其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情形下,一般都会有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法院未要求原告提供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存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缺席判决。其次,法院没有向被告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公告送达,造成缺席审判。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送达程序,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了案件正常判决。
我根本不知情也未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未经被告质证。原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上宣称‘已经过被告质证’,这是个巨大的谎言,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侵害。
原告诉称:一. 原告和被告合伙关系,二.被告代收货款.关于这两点没有证据证明,一,《合同法》规定合伙关系应要有合伙协议书或转帐凭证等,二,代收货款应要有代收的货物的单据或凭证,以上两点本案最基本的证据证明都没有。原告涉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我方保留追诉来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有的证据,均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予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予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综上,实际上我和原告没有合伙关系,也没有其他法律关系。恳请人民法院自纠自查,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江西永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