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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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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行为,加强资金缴交清算管
理,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和铁道部《深化铁路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
我局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规定条件下
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
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一)提取对象和条件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均可提取本人的
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提取条件的不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
住房消费型的提取(简称消费提取)和丧失缴存条件下的提取(简
称销户提取)。其中:
    1、消费提取的规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经批准参加路局
集资建房并与建设单位签定了购建房合同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使用时,其对住房拥有所
有权的家庭成员同意一并提取的;
    (5)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一次付清房价款,在其付款日以后
一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的;以分期付款和贷款方式购房,在付(还)
款划内每年申请一次提取的;
      (6)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工龄折扣和一次性付款优惠的购
    房职工,未动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在以后换
    购、大修住房时申请办理低息贷款;亦可按购房时的累计余额补
    办支取,但在今后换购、大修住房时,不再享受低息贷款的待遇
    和有关优惠政策。
      2、销户提取的规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调出局外或出境定局的;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布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提取的;
      3、其他规定
      (1)职工因辞职、辞退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单位终
止劳动关系的,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并办理帐户转移之前,原单
位应对职工帐户进行封存管理。封存期间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
方可办理提取;
      (2)经批准外出务工的人员,在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之前,
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其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帐户管理存
续期间的提取,比照封存办理。
      (3)职工在局内单位间调转,调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二[帐
    户转移手续,不得办理职工提取。帐户转移后,应作销户处理。
      (二)提取额的确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的帐户余额,应包括累计本金和利息
根据国家规定,职工个人帐户中,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
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利率则统一采用每年结息日(6月30日)挂牌利率。
由于存在每年结息日前利率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职工



1楼2010-06-12 22:0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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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单位对职工的提取申请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
    包括:申请人的工作、身份及住房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余辆
    2010-6-12 16:38 回复  
    60.208.164.* 3楼
        情况,提取条件的认定等。    
          对核实无误同意提取的,单位应在职工《提取申请书>>上签署
    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资料,按照隶属关系一并提交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次办理5人以
    上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员应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汇总表》(附后),后附职工提取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提取申请书》上,应填写职工姓名、职工帐户、提取原因、
    提取的本金、利息、合计等内容。对转帐支取的,还应注明转往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单位帐户。
          (3)中心(机构)审核批复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在接到单位提交的职工提取申
    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对职工及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
    职工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职工身份等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对经查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属实,存储余额正确,符合规
    定提取条件的,应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在《提取申请书》上批
    复意见、加盖公章,退还单位(经办人员)。
          申请人提供文件不全的,应允许申请人补齐;对不具备申请
    条件的,在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的同时,应将具体原因通过申报
    单位告知申请人。
            (4)单位办理支付
    职工单位对批准办理的提取业务,按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职
    取手续。
    2、销户提取的办理
        (1)提取时,一般由职工本人持任免通知(命令)或其它相
    证明文件,直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
    取申请书——2.销户类》(附后)。其中:①离休。退休的,
    应提供离休证明,退休证明等: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
    院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③调出局外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调转通知(命令),户口
    迁出证明,出境证明等;
    ④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应提供身份
    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2)职工办理销户提取,由职工单位进行审核批复,报公积
    金中心(机构)核备,按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支取手续。一次办
    理5人以上提取的,应进行汇总填报。
          (3)对丧失缴存条件的职工办理完销户提取后,应注销该职
    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与清算
          按照“基金”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中心(机构)与缴存单位
    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汇缴)、清算(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缴交管理
          1、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节
    


    3楼2010-06-1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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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0.39.*
      特别注明:二手房只要有房产证的也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也可以用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济南铁路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2423261


      5楼2010-06-12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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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24.128.*
        楼主辛苦了
        我还想问一下:我是贷款买的房子,但是房产证还没办出来,能不能领公积金。
        我工龄10年,不怕大家笑话,当初买房子交首付借了一屁股债。哎~
        还有现在新房贴也暂扣了,能不能领?怎么领?


        6楼2010-07-23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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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兖州车务段的职工在兖州购买一套二手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如果不能,还有什么解决办法吗?多谢!急、急、急....


          禁言 |7楼2010-09-0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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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7楼
            肯定能用公积金买房 还能提取住房补贴 能提两份钱呢!


            禁言 |8楼2010-10-20 13:05
            回复
              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     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     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     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     、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以后每     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第八条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到职工退休之日止。
              


              禁言 |9楼2010-10-2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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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复印件。
                     6.家住农村地区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修住房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提供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任职令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经民主评议和单位G.H.认定,给予单职工家庭优惠照顾的,提供单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参照职工工作和居住所在地地级以上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补贴基数执行。各城市地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标准为:
                     济南、青岛、徐州地区为6.49元/平方米;烟台地区为6.33元/平方米;潍坊地区为6.07元/平方米;泰安、淄博、聊城、兖州、日照、临沂、连云港地区为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计算申请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并签章,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路局机关各部门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各处室主管人员审核,人事、劳卫、房管部门盖章后,集中于每月15日前报路局房管所审批。
                     多元经营单位的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初审,报多元经营管理分中心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确认后,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路局房管(分)所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并在申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准予提取金额。青岛、徐州房管分所审查批准的提取使用申请,汇总后集中上报路局房管所。
                     路局房管所对青岛、徐州房管分所批准使用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进行登记汇总,与本单位审查批准的职工使用申请一起,填写“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8)”一式两份,报送路局房管     处(房改办)。
                     各房管(分)所审批范围为:
                     路局房管所负责路局机关各部门及济南、泰安、日照、临沂、兖州、聊城、淄博地区内各单位;青岛房管分所负责青岛、烟台、潍坊地区内各单位;徐州房管分所负责徐州、连云港地区内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路局房管处(房改办)对路局房管所上报的“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进行登记确认,附相关资料转路局财务处,由路局财务处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和使用提取,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各单位均不得采取截留、坐支方式交存或支取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十条路局房管所每月末应根据当月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审批、支取情况,编制新职工住房补贴变动情况动态统计表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路局房管处。
                     第三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单位,应定期与路局房管所核对单位上交资金与职工个人交存额,每季应至少核对一次。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每年7月,交存单位应将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以后,路局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禁言 |12楼2010-10-2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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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铁路局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为适应路局直管站段管理体制要求,健全完善职工住房补贴管理体制,保障资金安全,维护职工利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局目前实行的职工住房补贴包括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两部分。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全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责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简称房管处)是全局职工住房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局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办法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审批房管所办理的职工提取     使用申请,保障住房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路局房管所在路局房管处的领导下,负责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个人交存明细帐户,办理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归集、支付手续;审查批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使用申请;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保障资金安全。
                       (三)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扣缴、转移以及职工使用支取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记录职工交存、转移、支取等情况。
                       第二章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条凡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入路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实行月住房补贴制度,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计发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四条路局房管处在路局资金结算所设立全局新职工住房补贴银行专户,专项存储各单位上交的新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新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乘以补贴比例25%计算确定,每年7月以上年末工资基数为准调整一次月交存额。
                       新职工工资基数按其本人上年度12月份(当年入路的新职工,按上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和工龄工资三项之和确定;见习期间新职工(含学徒、熟练工)的工资基数,按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42%确定。工资待遇指纳入     工资总额统计的临时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政策性生活补贴及各种岗位津贴、奖金等项待遇。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济南铁路局关于提高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济铁劳卫发[2005]345号)文件确定     的收入水平,作为工资待遇确定工资基数。
                       第六条新职工第一次发放住房补贴,由单位房改人员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计算表(附表1)”,单位劳人部门确定工资基数,财务部门复核后,按月从工资中发放。次年及以后年度调整,由单位房改人员计算,劳人     、财务部门审核后随工资调整发放。单位房改部门应建立“新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台帐表(附表2)”,详细登记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额,并与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做到数据真实相符。
                       第七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汇缴“济南铁路局新职工住房补贴”专户。
                       交存单位首次或次年7月调整月缴存额后的第一个月汇缴新职工月住房补贴,应按每一交存职工逐人详细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首次(调整)汇交清单(附表3)”各栏目,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以后每     月汇缴新职工住房补贴,填写“新职工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单(附表4)”,报送路局房管所,并同时上报电子数据。
                  


                  禁言 |13楼2010-10-2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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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建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许可证明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大修证明复印件。
                         6.家住农村地区的职工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修住房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
                         1.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提供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任职令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经民主评议和单位G.H.认定,给予单职工家庭优惠照顾的,提供单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情况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参照职工工作和居住所在地地级以上政府房改政策规定的补贴基数执行。各城市地区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数标准为:
                         济南、青岛、徐州地区为6.49元/平方米;烟台地区为6.33元/平方米;潍坊地区为6.07元/平方米;泰安、淄博、聊城、兖州、日照、临沂、连云港地区为6.0元/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提取使用条件的,计算申请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并签章,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路局机关各部门职工申请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各处室主管人员审核,人事、劳卫、房管部门盖章后,集中于每月15日前报路局房管所审批。
                         多元经营单位的职工申请使用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受理初审,报多元经营管理分中心具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确认后,报送所在地房管(分)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路局房管(分)所对各单位上报的初审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逐一进行审批,并在申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准予提取金额。青岛、徐州房管分所审查批准的提取使用申请,汇总后集中上报路局房管所。
                         路局房管所对青岛、徐州房管分所批准使用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使用申请,进行登记汇总,与本单位审查批准的职工使用申请一起,填写“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附表8)”一式两份,报送路局房管     处(房改办)。
                         各房管(分)所审批范围为:
                         路局房管所负责路局机关各部门及济南、泰安、日照、临沂、兖州、聊城、淄博地区内各单位;青岛房管分所负责青岛、烟台、潍坊地区内各单位;徐州房管分所负责徐州、连云港地区内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路局房管处(房改办)对路局房管所上报的“批准职工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单位汇总表”进行登记确认,附相关资料转路局财务处,由路局财务处拨付至职工所在单位。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和使用提取,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各单位均不得采取截留、坐支方式交存或支取新职工住房补贴。
                         第三十条路局房管所每月末应根据当月职工住房补贴的交存、审批、支取情况,编制新职工住房补贴变动情况动态统计表和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路局房管处。
                         第三十一条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单位,应定期与路局房管所核对单位上交资金与职工个人交存额,每季应至少核对一次。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更正。每年7月,交存单位应将新职工住房补贴交存情况向职工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以后,路局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禁言 |16楼2010-10-2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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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经纬嘉园”这次分房的政策何时能正式下发,听说这次公积金贷款只能贷20万,那么首付也就要交20万左右了,是真的吗?


                      禁言 |18楼2010-12-2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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