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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0万+行政拘留!逃避监管排放...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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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对大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环评批复要求其产生的废气采取“一级酸洗+两级水洗”方式进行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一级酸洗设施的加酸喷淋泵停用,2个降温釜、4个结晶釜内产生的废气未经一级酸洗设施处理,直接进入两级水洗设施处理。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日内,修复废气处理设施中的加酸喷淋泵,拆除第一级水洗罐废气进口处的一个直径约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项目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要求产生的废气全部经“一级酸洗(5%盐酸溶液)+两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该企业处罚款2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哪些情形算“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从结果上看:污染物不经过法定排放口,直接排放的。
从行为上看:由主观上的不作为或客观上的过失,致使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违法处罚

如何管控?
1、“保持正常用,不能用要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与生产同步,环保停生产停”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置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加强维养,确保可靠运行”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管理方法
01. 建立环保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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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本部门/车间的环保设施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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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应设置标示:设备编号、流体走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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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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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责任人及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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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组织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的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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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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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的控制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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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22-08-18 09:4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