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先回答你的问题
1.长期食用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无害?
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通过了毒理学检验(半数致死(LD50)和全数致死(LD100)),确认其是否可用/许可使用时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与残留量,以及其质量规格、分析检验方法,长期试验效果的食品,进行适量摄入,都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补充:①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与结果判定
(1)急性毒理学测试:测定LD50(动物半数致死量,指能使一群试验动物中毒死亡一半的投药剂量,单位为“mg/kg体重”)需要注意的是同种食品添加剂在不同动物,不同投药方式的情况下测得的LD50也是不同的
(2)遗传毒性试验: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致畸试验: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癌作用
(4)短期喂养试验:对于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初步估计其最大无作用剂量(MNL)
MNL也称最大耐受量,是指动物长期摄入该受试物而无任何中毒表现的每日最大摄入量,单位同LD50,是食品添加剂长期(终身)摄入对本代健康无害,对子代生长无影响的重要指标
(5)亚慢性毒性试验:经过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时间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致癌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代谢试验: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产生
(7)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和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用于食品的最后评价提供依据
②毒理学试验结果判定
(1)急性毒性试验:如LD50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在进行其他毒理学试验。若大于10倍,则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当进行重复试验,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
(2)遗传毒性试验: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同时兼顾体内和体外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细菌致突变试验、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中选择4项试验
a.若其中三项结果为阳性,则代表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当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无须进行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b.若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若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
c.若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遗传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其中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处理结果同a;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癌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癌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测试
d.若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短期喂养试验: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做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4)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癌试验:根据这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a.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要进行慢性毒性实验
c.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实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根据慢性毒性实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估,原则是:
a.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应用于食品
c.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1.长期食用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无害?
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通过了毒理学检验(半数致死(LD50)和全数致死(LD100)),确认其是否可用/许可使用时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与残留量,以及其质量规格、分析检验方法,长期试验效果的食品,进行适量摄入,都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补充:①毒理学评价试验的目的与结果判定
(1)急性毒理学测试:测定LD50(动物半数致死量,指能使一群试验动物中毒死亡一半的投药剂量,单位为“mg/kg体重”)需要注意的是同种食品添加剂在不同动物,不同投药方式的情况下测得的LD50也是不同的
(2)遗传毒性试验: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致畸试验: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癌作用
(4)短期喂养试验:对于只需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初步估计其最大无作用剂量(MNL)
MNL也称最大耐受量,是指动物长期摄入该受试物而无任何中毒表现的每日最大摄入量,单位同LD50,是食品添加剂长期(终身)摄入对本代健康无害,对子代生长无影响的重要指标
(5)亚慢性毒性试验:经过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时间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致癌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代谢试验: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产生
(7)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和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用于食品的最后评价提供依据
②毒理学试验结果判定
(1)急性毒性试验:如LD50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在进行其他毒理学试验。若大于10倍,则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应当进行重复试验,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
(2)遗传毒性试验: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同时兼顾体内和体外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在细菌致突变试验、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中选择4项试验
a.若其中三项结果为阳性,则代表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应当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无须进行其他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b.若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且短期喂养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一般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若短期喂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
c.若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遗传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中的两项遗传毒性试验。如再选其中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处理结果同a;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癌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癌作用,则可进入第三阶段毒性测试
d.若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进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3)短期喂养试验: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即可做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考虑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4)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传统致癌试验:根据这三项试验中所采用的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a.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要进行慢性毒性实验
c.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实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根据慢性毒性实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进行评估,原则是:
a.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b.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应用于食品
c.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