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大学生将23.3万存入银行。到期后拿存单去银行取款,工作人员称存单已被挂失、存款也早已被人取走。存单明明就在自己手中,怎么会被人挂失呢?大学生认为这是银行工作失误,导致了自己存款被窃取,银行应该为此承担赔付责任。协商未果下,他只好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宋某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父母在老家镇上做小生意,日积月累也有了一些资产。为了将日常开支剩余的钱财妥善保管起来,宋父以宋某的名义,在当地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先后共有五笔,总金额为23.3万元,5张存单全部交由宋某保存。随着这些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宋某便拿着身份证和存单来到银行,想给23.3万及利息办理转存。可是当他把存单递给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结果傻眼了,银行系统记录显示,5张存单里的23.3万元,已经全部被宋父挂失提取了。宋某表示自己是开户人,之前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来取款,如今存款挂失后让他人提取,这是银行在管理方面不当造成储户的损失,故而应该由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


想到宋某和宋父的关系,之前又是他们一起来办理的存款,银行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相反还认为他们父子俩存在合伙诈骗的嫌疑,于是拒绝给宋某赔偿损失。双方多次为此事协商,但均坚持己见,未果之下,只好就此事闹上法庭。
一、宋某认为:自己在银行办理存款,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证自己资金安全的义务,自己也有随时支取存款的权利。在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违规的情况下,没有委托他人取款,银行就擅自将定期存款支付给他人,这显然是银行的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所以自己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正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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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对此进行了辩驳:首先,宋某的存款已经被宋父挂失支取,银行也就没有再行支付的义务。其次,当初是宋某和宋父一起来办理存款,密码是由宋父设定,存款凭条也有宋父签字。在宋父挂失提取时,提供了本人及宋某身份证原件和家庭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所以应该视为宋某授权委托办理。再者,从家庭方面看,存在宋某名下的资金并不是宋某个人收入所得,而是家庭共同收入,属于家庭开支的多余资金。宋父作为家庭户主,来办理挂失支取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倘若父子俩没有相互勾结合伙诈骗,即宋某对宋父挂失支取存款毫不知情,那么宋父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该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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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存单开户人,和银行之间是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依照存单向宋某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责任。宋某和宋父是家庭共同成员,宋父在获取家庭户口簿及宋某身份证上有便利条件,所以它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而没有宋某的书面委托,就不足以表明得到了宋某挂失存款并支取的授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到,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银行违反了该规定,致使宋某的存款被他人领走,理应承担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责任。银行申请追加宋父为被告,因为宋父不是本案合同相对方,所以依法不予采纳。银行还认为,宋氏父子涉嫌勾结诈骗,但因为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故而不予审查。银行可以就宋父侵权或者涉嫌犯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案调查。最终,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如下:银行支付原告宋某银行存款2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银行承担。
问题在于:这一波下来不是把他爹坑了吗?银行据此如果直接报警或起诉,他爹要还不上钱,妥妥坐牢啊!这孩子以后政审或考证不就把自己也坑了吗?

宋某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在校大学生,父母在老家镇上做小生意,日积月累也有了一些资产。为了将日常开支剩余的钱财妥善保管起来,宋父以宋某的名义,在当地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先后共有五笔,总金额为23.3万元,5张存单全部交由宋某保存。随着这些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宋某便拿着身份证和存单来到银行,想给23.3万及利息办理转存。可是当他把存单递给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结果傻眼了,银行系统记录显示,5张存单里的23.3万元,已经全部被宋父挂失提取了。宋某表示自己是开户人,之前也没有委托任何人来取款,如今存款挂失后让他人提取,这是银行在管理方面不当造成储户的损失,故而应该由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


想到宋某和宋父的关系,之前又是他们一起来办理的存款,银行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妥,相反还认为他们父子俩存在合伙诈骗的嫌疑,于是拒绝给宋某赔偿损失。双方多次为此事协商,但均坚持己见,未果之下,只好就此事闹上法庭。
一、宋某认为:自己在银行办理存款,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证自己资金安全的义务,自己也有随时支取存款的权利。在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违规的情况下,没有委托他人取款,银行就擅自将定期存款支付给他人,这显然是银行的失误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所以自己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及利息,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全正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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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对此进行了辩驳:首先,宋某的存款已经被宋父挂失支取,银行也就没有再行支付的义务。其次,当初是宋某和宋父一起来办理存款,密码是由宋父设定,存款凭条也有宋父签字。在宋父挂失提取时,提供了本人及宋某身份证原件和家庭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所以应该视为宋某授权委托办理。再者,从家庭方面看,存在宋某名下的资金并不是宋某个人收入所得,而是家庭共同收入,属于家庭开支的多余资金。宋父作为家庭户主,来办理挂失支取是合理合法的。最后,倘若父子俩没有相互勾结合伙诈骗,即宋某对宋父挂失支取存款毫不知情,那么宋父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应该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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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存单开户人,和银行之间是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依照存单向宋某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责任。宋某和宋父是家庭共同成员,宋父在获取家庭户口簿及宋某身份证上有便利条件,所以它仅持户口簿和身份证,而没有宋某的书面委托,就不足以表明得到了宋某挂失存款并支取的授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到,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银行违反了该规定,致使宋某的存款被他人领走,理应承担支付存款及利息的责任。银行申请追加宋父为被告,因为宋父不是本案合同相对方,所以依法不予采纳。银行还认为,宋氏父子涉嫌勾结诈骗,但因为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故而不予审查。银行可以就宋父侵权或者涉嫌犯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案调查。最终,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如下:银行支付原告宋某银行存款2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银行承担。
问题在于:这一波下来不是把他爹坑了吗?银行据此如果直接报警或起诉,他爹要还不上钱,妥妥坐牢啊!这孩子以后政审或考证不就把自己也坑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