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如果说,认为一个分殊是该实体存在的原因的话,可以这样反驳。
一个实体必先于它的分殊(命题1)。这是说,由于分殊是在他物之内存在的,实体是在自身之内存在的,可以理解为,分殊是实体的部分。而部分的存在是以整体的存在为原因的,因为,我们可以说,拿着一个苹果皮(部分)而不拿着苹果(整体),但是,不能说拿着苹果,而没有同时拿着苹果皮。所以,如果整体存在,部分就一定存在了,但是,部分存在,整体不一定存在,所以整体是部分的原因,所以,整体先于它的分殊。
所以,既然实体(整体)都不能成为另一实体的存在的原因,那么,整体的部分(分殊)自然也不能成为另一实体存在的原因。就好像整个苹果都不属于灵魂,那么苹果皮也必然属于灵魂。因为分殊是依赖实体而存在的。所以命题5说,应该先把分殊抛开不论。我们发现,即使论了,分殊,也不能成为实体的原因,因为分殊的总体,实体,都不能成为另一实体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