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29 号、沪[2022]31 号)。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且在2021年5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提交索赔材料。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损失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30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且在2021年5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提交索赔材料。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