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名录实现动态调整。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将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2.人工繁育现状作为评判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将人工繁育情况作为野生动物评估的重要依据。
3.人工繁育动物的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4.人工繁育动物的标识化利用。第二十九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纳入名录的动物将采取标识化管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5.涉动物寄递规定。第三十四条托运、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专用标识。
6.对CITES附录公约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认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7.进口动物相关手续。第四十条境外引进物种,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
2.人工繁育现状作为评判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将人工繁育情况作为野生动物评估的重要依据。
3.人工繁育动物的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
4.人工繁育动物的标识化利用。第二十九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纳入名录的动物将采取标识化管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5.涉动物寄递规定。第三十四条托运、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专用标识。
6.对CITES附录公约的法律效力进行重新认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7.进口动物相关手续。第四十条境外引进物种,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