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肇源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10 11:26:43
源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渔业集团,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肇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肇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五条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
源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渔业集团,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肇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肇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肇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五条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