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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词宗】【整理】诗词知识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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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一些枯燥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的诗词创作有所帮助。内容会不断更新,希望各位亲不要跟帖。


1楼2010-07-23 11:17回复
                  诗词格律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音调、用韵、章法。其中以音调最为重要。学习和了解诗词格律对创作来说很重要。


    2楼2010-07-23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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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准律句
             “绝对”的律句,由“双音节”按平仄交替原则,可做任意排列的组合。如:
              [○○][●●][○○][●●]、[●●][○○][●●][○○]。
              七言律句由三个半“双音节”组成,如:
              [●●]+[○○]+[●●]+[○]、[○○]+[●●]+[○○]+[●]。
              五言律句由两个半“双音节”组成,如:
              [○○]+[●●]+[○]、[●●]+[○○]+[●]。
        
             由于格律诗的律句中存在一个“单音节”,这就有了音节排列顺序的问题。排列规则是:平、仄相同的“双音节”从前至后可任意交替排列,“单音节”只准排在句尾,且不允许造成句子“三仄尾”和“三平尾”。按此规则排出的律句,称为:“标准律句”。以“标准律句”为参照,凡不符合“平仄标准”的句子,本文都称为“拗句”,凡不符合“平仄标准”的字都称为“拗字”。
            请注意!这里所谓的“拗”和平常说的不“合律”的“拗”,并非等同;这里所谓的“拗”,仅是相对于“标准律句”而言。实际上,有一些“拗句”在律诗中是算作“合律”的;那些算作是“合律”的拗句,本文称之为:“准律句”;后面会还会具体讲到。
             五言和七言诗的标准律句排尽,各只有两个句形,如下:
             七言标准律句:[●●][○○][●●][○] 、 [○○][●●][○○][●]。
             五言标准律句:[○○][●●][○]、           [●●][○○][●]。
             组合这种标准律句,如同幼儿园小朋友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积木随意交替排开就是,知道用“双音节”交替排列的原则,就不用去死记句子了!律诗中所有的“准律句”都是由上面两个“标准律句”变格出来的,后面会讲到变格的法则。提醒初学者,只需学会法则,不必死记句子,要应用法则多推演,从而加深概念的认识。


      5楼2010-07-2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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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把传统认为的两个基本句式: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视为标准律句变格后的“准律句”;将其纳入到单一的“通则”中讨论,避免了多重规则。
               请注意!
               a、本文中用括号:[ ],括着的[●●]或[○○]是一个完整的音节,组合标准律句时,要把一个完整的“双音节”当成“一个独立的元素”来看。
               b、双音节由两个平仄相同的字组成,如:[●●]。如果把“双音节”变成由两个平仄不同的字组成,如:[○●],就称为“拗”。拗在前边字上的称为:“奇拗”;拗在后边字上的称为“偶拗”。(在本文中,凡是见到在句子中,有括号:[ ]括着的,如果颜色不相同,如:[○●]或[●○],此句就是“拗句”。颜色被改变了的地方就是“拗处”或“拗字”)
               c、“奇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奇拗”;“偶不变”:是指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偶拗”。
        2、避孤平:
               在“偶不变”的前提下,能由“奇变”造成孤平的,只有唯一的情况,就是:由平声字收尾的七言标准律句中,第三字“拗”了,或由平声字收尾的五言标准律句中,第一字“拗”了。如下所示:
               七言标准律句[●●][○○][●●][○]三字拗后:[●●][●○][●●][○](孤平句)
               五言标准律句[○○][●●][○] 一字拗后:[●○][●●][○](孤平句)
        出现孤平,一定要在本句中补救;这就是所谓的“本句拗救”。按法则,偶数位置上的平仄是不允许变动的,只能改变奇数位置上的平仄来补救。补救如下:
               孤平句[●●][●○][●●][○]把五字改拗救三[●●][●○][○●][○](合律)
               孤平句[●○][●●][○]改第三字改拗,救一:[●○][○●][○](合律)
               这就是所谓的“一拗三救”(指五言诗)和“三拗五救”(指七言诗)之说。
               从以上“拗救”后的句子中,反过来可以这样看:只要一个句子里有两个平声字紧挨在一起,此句就不会犯孤平。有些书中,对“孤平”的定义并不准确,只要记住本文的概念就不会错了。犯了孤平一定要在本句救,本句不救就没得救了!
               注意!
               仄声字收尾的句子不存在“孤平”一说,在仄声字收尾的句子里,即便句中只剩下一个平声字也不犯孤平。
        3、避三连尾:
               “三连尾”包括“三平尾”、“三仄尾”。特别是“三平尾”在律诗中绝对不可出现。“三连尾”可以视为,由“标准律句”末尾的字拗了所造成。本句拗救如下:
          
               七言三仄尾:[●●][○○][●●][●]改五字平仄救[●●][○○][○●][●](合律)
          
               七言三平尾:[○○][●●][○○][○]改五字平仄救[○○][●●][●○][○](合律)
          
               五言三平尾:[●●][○○][○] 改第三字平仄救 [●●][●○][○](合律)
               五言三仄尾:[○○][●●][●] 改第三字平仄救 [○○][○●][●](合律)
               格律诗中,七言标准律句,第一字和第五字可以“拗”;五言标准律句,第三字可以“拗”,其它奇数位置上的字需要“拗”时,有时需要“联动”另一奇数位置上的字一起“拗”,才能避开“孤平”和“三连尾”;只有避开了“孤平”和“三连尾”的变格句,才是可以被接受的句子,这种联动关系就是“拗救”的本质。“拗救”的特点,则是以“拗”救“拗”。
               对于仄声字收尾的标准律句:[○○][●●][○○][●]或 [●●][○○][●],因为是仄声收尾;故,没有“孤平”的问题。这种标准律句在变格时,只需避开“三连尾”即可。这种仄声收尾的标准律句:七言的,一、三、五通常可不论;第七字拗时,必须联动第5字跟着拗,以避“三平尾”;五言的,一、三通常可不论;第五字拗时,必须联动第三字跟着拗,以避“三平尾”。
              (用“奇变”法则,变格出的句子,只要不犯“孤平”和“三连尾”,都是可以被接受的,像五律中只剩下一个平声或仄声字的句子,因不犯“孤平”和“三连尾”,则属于可救、可不救的句式。)
               以上便是律句变格的“通则”。由“标准的律句”按此通用规则变格出来的句子,即便其中有拗处,都是“准律句”;都算是“合律”(可救,可不救的“小拗”句,本文中算合律)。
               如果要使格律做到更完美,尽管有些变格出来的“小拗”句可免强被接受,作者还是可以进一步地采用“对句拗救”的办法,使作品的格律从整体上更严稳。后面还会专门讨论“对句拗救”。
               注意:
               组合律句时,尽量不要让律句中的平仄,出现较严重失衡的情况。这也是用律的一个遵循原则。由于“标准律句”只有平声和仄声收尾的两个句式,组成句子的规则又非常地简单,初学格律的朋友只需记住法则:“以标准律句为基准,奇可变,偶不变。避孤平、避三连尾”,即可任意地组合“律句”了!此法则需加以练习,方得领会。按法则练习,最多用一天时间便可熟练。
        


        7楼2010-07-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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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对句拗救(救拗)
                 “拗救”是指律句的声律平衡被严重破坏(不合律)的情况下,通过相应地改变句子中其它位置上的平仄,来达到补救的目的。前面已经讲了:本句中,孤平、三连尾、及律句中只剩下一个平或仄的句子可以在本句中“拗救”(规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拗句式,则可以通过调整“对句”相应位置上的平仄来达到补救的目的。这便是“对句拗救”。
                      例如:五言标准句型:[●●][○○][●]第三字拗后则变成[●●][●○][●],这时句中只剩下一个平声字,其声律平衡被破坏了,如果此刻在本句采用“奇变”法则救拗,将第一字"联动"变拗,句子就变成,[○●][●○][●],这样,句中的平仄基本上又平衡了,也就不需要在对句中拗救了。如果此句式不是在本句中拗救,那么也可以用其对句拗救的方法来补救;拗救如下:
                
                 [●●][●○][●](本句第三字拗破坏了声律平衡)
                 [○○][○●][○](对句也把第三字改拗,使“联”中上下两句整体对称平衡)
                (说明:句式[●●][●○][●],由于不属于“孤平”和“三连尾”;则,可救,可不救。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句子,能救则救。[○○][○●][○],这种句式虽说算是合律,笔者认为:如不是把它用来救拗,最好不单独使用该句式。总之,作者在“用律”时,应尽量使句中,平、仄的字数接近相等,这是用律的原则。如果不是写出了什么惊人的句子,还是要多推敲一些)
             
                 七言标准句式[○○][●●][○○][●]第五字拗了时,对句拗救方法与五言相似。如:
                 本句拗:[○○][●●][●○][●](本句第五字拗)
                 对句救:[●●][○○][○●][○](联动对句第五字拗,救本句第五字拗)
                 说明:
                 [○○][●●][●○][●]因不犯孤平和三连尾,不救也算合律。与五言第三字拗不同的是,此句式本句自救无意义。
                 请注意!
                 以上几章的全部讨论都是建立在“奇可变,偶不变”的原则之上的。除此之外的其它句式,本文都纳入“特殊句式”中介绍。
          


          10楼2010-07-23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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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特殊句式
            一、句式:
                   七言,[◎●[○○][●○][●] 、     五言,[○○][●○][●]
                  以上两种拗句,末端偶数位置上的平仄和末端奇数位置上的平仄都“拗”了,这与“偶不变”原则相悖。这种拗句在唐代律诗中大量存在,后人在总结格律时就不把它当拗句了,算它“合律”。这只是两个种特殊的句式,与拗救没有关系。在这两个特殊句式中,只有七言的第一字可随意改变平仄,其它奇数位置上的平仄都不能变。读者只需记住它就可以了。这两个句子都算合律,也无需拗救,因其偶数位置上的字“拗”,会使它与对句 “失对”,这种“失对”是允许的,其对句只需照正常格律写就是了。
            二、句式:
                   [◎○][●●][●●][●](A)、[●●][●●][●](C)
                   [◎○][●●][○●][●](B)、[●●][○●][●](D)图例:◎:可平,可仄。
               
                   以上这四个拗句式都“拗”在了偶数位置上,这种句式是“永明体”中常见到的,在律诗格律发展成熟后,也时有出现。这类特殊的句式不算合律,一定要同过其对句的拗救才可以。其拗救的格式如下:
                  (C、D): [●●][◎●][●] 、(A、B):     [◎○][●●][◎●][●]
                   (救句): [◎○][○●][○] 、 (救句):     [◎●][◎○][○●][○]    
                                      图例:◎:可平,可仄。
            拗救诗例: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仄仄平仄仄,平平平仄平。         平平仄仄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
                  请注意!
                   各种“对句拗救”,都是“救”仄声收尾的拗句,而“救句”却只有一种句式:E。
                     (E句式)[◎○][○●][○]。此句式是五言对句"拗救"采用的通式。
                     [◎●][◎○][○●][○]。 此句式是七言对句"拗救"采用的通式。
                   请注意!
                   只有以上列出的特殊句式才是可以被对句“拗救”的,除此以外的拗句,都是不可救的。例如,以平声收尾的句式中,如果偶数位置上的平仄“拗”了,则无救:
              
            句式:[◎●][◎●][◎●][○]、[◎●][◎●][○](此类句式不可救,所以不准出现)
                 “拗救”的原理,就是使律句,及律句与律句之间的“平仄”保持一种“对称”式的平衡。可以被对句“救拗”的,只有上面列出的那几个句式,而“救句”则只有一种句式;所以拗救很容易被掌握!
               
                   请注意!
                   在网上或一些书中,有把“拗救”说的很复杂的;一些主张放宽格律的学者,往往从“拗救”的角度来阐述其主张的合理性,因而有延伸拗救范围的;那些五花八门的拗救理论中,也不乏有新意的,但大多数的有关著作,则是牵强附会的很。其实,这些理论与传统上所说的“格律”无关,无非都是一些关于“尊律”还是“破律”的学术争论,初学者很难辨别其价值,学习律诗的朋友必须首先掌握格律的一般知识,至于在写作中,破不破律或破到什么程度,则各由其好了。


            11楼2010-07-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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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韵注意事项
                     1、忌重韵,即同一个韵字在一首诗的韵脚里重复出现,此乃大忌。
                     2、避免同义字相押。如一首诗中同时使用“花”、“葩”;“芳”、“香”等。
                     3、避免出韵,古人写诗多依官韵,而许多我们认为是同韵的字在官韵中被分别列到不同的韵部中,如“冬”与“东”之类,如果在同一首诗中相押,即为出韵。由于语音的演变,原来的一些声韵差别已经消失了,今天已没有必要再强调这一点了。
                     4、只押平声韵:近体诗规定,只能押平声韵,这几乎成了死规矩,事实上近体诗如押仄声会感到拗口,古人都是遵守了这一规则。
                     5、一韵到底,中间不能换韵。古诗(古风)允许中途换韵,但近体诗不允许这样。
              


              13楼2010-07-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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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仗中的合掌
                      “对仗”时,“出句”和“对句”完全或基本同义为“合掌”;出句和对句虽然描述的是不同的事物,但意思相近的,为正对。正对不是好的对仗,“合掌”则是病例;但二者区别并不很明显。合掌是唯一从意义而不是形式上来限定的格律。《文心雕龙》说:“反对者,理殊趣合者也;正对者,事异义同者也。”又说:“反对为优,正对为劣”。前人对合掌问题讨论颇多。例如:“风定花犹落”对“鸟鸣山更幽”,此对出句静中有动,对句动中有静;如换成:“蝉躁林愈静”对“鸟鸣山更幽”,意思则基本相同了,描写角度也一致,所以不如前面的对仗好。
                      注意!
                       诗句"合掌"的认定比较复杂,对合掌的判定,争论也比较多,须详加体会:不能只从某一单词表面义同的现象来判定是否合掌,而应看整句诗词是否意思上完全一样来判定。


                14楼2010-07-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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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详细啊~
                  挺好的:D


                  17楼2010-07-2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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