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字多”这个成语出自于《庄子·内篇·知北游》,原文是“当事者为当事者,当事者非当事者也。道虽由口说,二者不同,而世俗之所同名者,谓之‘当事者’。当事者之谓‘当事者’,非不当事者也。‘当事者’之谓‘当事者’,非不当事者也。故有之曰‘当事者为当事者,当事者非当事者也’。当事者之谓多,非一世之所独有也。七十者为多,是以君子不为多也。”意为亲身经历某种事情的人容易陷入个人主观情绪,难以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因此不宜作为裁决判断的依据。而“多”在此指的是年龄,一般认为是指70岁以上的老人。因此,“当事人字多于七十年了”是指当事人已经年过古稀,具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和智慧,但也可能因为主观情绪而难以客观公正地看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