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充实配强社区工作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按照《山东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18〕108号)文件精神,2023年我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0名社区工作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禹城市户籍(父母或夫妻一方具有禹城市户籍);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五)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善于开展群众工作,能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软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含技师)职业资格的,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国(境)外留学人员取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后,可应聘有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要求的岗位。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位认证的海归留学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的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阶段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
应聘人员的毕业证书均须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取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备案制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且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2、曾受过刑事处罚、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党籍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4、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的毕业生,未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的。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20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禹城市户籍(父母或夫妻一方具有禹城市户籍);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五)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善于开展群众工作,能熟练操作各种办公软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含技师)职业资格的,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国(境)外留学人员取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后,可应聘有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要求的岗位。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位认证的海归留学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的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阶段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同意。
应聘人员的毕业证书均须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取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备案制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且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2、曾受过刑事处罚、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被开除党籍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3、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未满2年,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
4、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的毕业生,未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