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久拖不审,查找案件无门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管理混乱,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立案后的案件久拖不审,严重弄超审限,甚至案件卷宗不见踪影,当事人查找不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笔者曾多次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个别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的态度显得极不耐烦,脸如冰霜,说话刻薄,个别工作人员接待时不穿工装,分不出是否是法院工作人员,导诉台的导诉工作人员也是同样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显得极不耐烦,面无表情。言语尖刻。导诉台上的电话号码写得很满,写着工作人员的电话、各科室电话,但是所有的电话能接通却无人接听,如同虚设,是摆样子给到法院办事的当事人看的,但是正面墙上却写着及其醒目的“公平、公正、司法为民”,但是事实与其相悖。
2021年4月1日,笔者的儿子杨宁(原告)购买了大石桥市“辽宁百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 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大石桥市繁荣大街72号佰亿钻石广场广场小区11幢2单元1303室。购买该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陆拾捌万捌仟壹佰捌拾壹元整(688.181.00元整),并签订了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大石桥市繁荣大街72号佰亿钻石广场广场小区11幢2单元1303室。合同中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交付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到了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期限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屋。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交付已购房屋,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敷衍,导致原告无法入住。经原告亲自到所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石桥市繁荣大街72号佰亿钻石广场广场小区11幢2单元1303室所在建楼盘现场,看到的情况是该楼盘至今尚未竣工,因此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已购商品房屋。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688.181.00元整;3、赔偿原告购房前期已缴纳的办理该商品房屋产权证照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市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房屋维修基金等,4、赔偿原告首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银行按揭贷款的利息损失[以争议房屋贷款银行结算为准(2021年6月起至2023年还清之日止)];5、赔偿原告购买该房屋超过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违约金购房全额款1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4月3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立案后截止笔者发稿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久拖不予审理,在此期间笔者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该案件的卷宗,而查找的结果是卷宗毫无踪影的消失了,任凭多方查找都查找不到,询问该院的工作人员而得到的回答是“没办法查找不到,你就回去等传票,找主管庭长”,笔者按照工作人员所说找主管庭长,可是连庭长的影子都看不到,再找导诉台工作人员询问,而工作人员却用一副冰霜脸看着当事人用手一指导诉台上的一整篇电话号码说“你打电话联系”,笔者好不容易在密集的电话号中找到了所需的号码,可是电话打过去了却无人接听,大多数当事人与笔者一样的同感都显得无奈、无助,当事人复印材料一元钱一张,漫天要价,把当事人当成摇钱树。
综上述不良现象,笔者认为:原告杨宁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及时挽损无奈的情况下才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民事诉讼,可是从该案的立案至今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也未对该案进行审理,已经超过了法定审限,甚至该案的卷宗也消失的无影无踪、无处查找。
由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导致原告杨宁至今未能拿回自己的购房款及经济损失,如果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未能及时的审理该案,被告将涉案房产转卖或涉案房产转移他人名下,造成原告杨宁经济损失,请问原告杨宁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对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该院各科室的现象,笔者同大多数当事人一样感同身受。笔者同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盼望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能真正对个别工作人员司法不作为现象进行深入整改,全面的对工作人员加强道德和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热情服务于案件当事人。同时盼望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受理的案件早日审结完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为民。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管理混乱,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立案后的案件久拖不审,严重弄超审限,甚至案件卷宗不见踪影,当事人查找不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笔者曾多次到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大厅的工作人员,个别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的态度显得极不耐烦,脸如冰霜,说话刻薄,个别工作人员接待时不穿工装,分不出是否是法院工作人员,导诉台的导诉工作人员也是同样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显得极不耐烦,面无表情。言语尖刻。导诉台上的电话号码写得很满,写着工作人员的电话、各科室电话,但是所有的电话能接通却无人接听,如同虚设,是摆样子给到法院办事的当事人看的,但是正面墙上却写着及其醒目的“公平、公正、司法为民”,但是事实与其相悖。
2021年4月1日,笔者的儿子杨宁(原告)购买了大石桥市“辽宁百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 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大石桥市繁荣大街72号佰亿钻石广场广场小区11幢2单元1303室。购买该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陆拾捌万捌仟壹佰捌拾壹元整(688.181.00元整),并签订了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大石桥市繁荣大街72号佰亿钻石广场广场小区11幢2单元1303室。合同中约定:2022年12月31日前交付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到了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期限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商品房屋。为此,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交付已购房屋,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敷衍,导致原告无法入住。经原告亲自到所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石桥市繁荣大街72号佰亿钻石广场广场小区11幢2单元1303室所在建楼盘现场,看到的情况是该楼盘至今尚未竣工,因此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商品房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已购商品房屋。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的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688.181.00元整;3、赔偿原告购房前期已缴纳的办理该商品房屋产权证照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市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房屋维修基金等,4、赔偿原告首付购房款的利息损失,银行按揭贷款的利息损失[以争议房屋贷款银行结算为准(2021年6月起至2023年还清之日止)];5、赔偿原告购买该房屋超过约定的交付房屋期限违约金购房全额款1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4月3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立案后截止笔者发稿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久拖不予审理,在此期间笔者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该案件的卷宗,而查找的结果是卷宗毫无踪影的消失了,任凭多方查找都查找不到,询问该院的工作人员而得到的回答是“没办法查找不到,你就回去等传票,找主管庭长”,笔者按照工作人员所说找主管庭长,可是连庭长的影子都看不到,再找导诉台工作人员询问,而工作人员却用一副冰霜脸看着当事人用手一指导诉台上的一整篇电话号码说“你打电话联系”,笔者好不容易在密集的电话号中找到了所需的号码,可是电话打过去了却无人接听,大多数当事人与笔者一样的同感都显得无奈、无助,当事人复印材料一元钱一张,漫天要价,把当事人当成摇钱树。
综上述不良现象,笔者认为:原告杨宁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及时挽损无奈的情况下才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提起民事诉讼,可是从该案的立案至今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也未对该案进行审理,已经超过了法定审限,甚至该案的卷宗也消失的无影无踪、无处查找。
由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导致原告杨宁至今未能拿回自己的购房款及经济损失,如果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未能及时的审理该案,被告将涉案房产转卖或涉案房产转移他人名下,造成原告杨宁经济损失,请问原告杨宁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对于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该院各科室的现象,笔者同大多数当事人一样感同身受。笔者同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盼望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能真正对个别工作人员司法不作为现象进行深入整改,全面的对工作人员加强道德和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真正的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为民,热情服务于案件当事人。同时盼望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受理的案件早日审结完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