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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权平律师事务所:妻子私下停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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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这是因为,虽然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但如果双方就生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发生分歧和冲突,基于生育过程中男女的生理结构和分工不同,生育任务主要由女性承担,如怀孕期间,女性为妊娠、分娩需要承担较丈夫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生育后,抚养孩子成长过程中,妻子往往也会付出更多,故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

最新修正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既然法律赋予女性对生育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妻子即使擅自中止妊娠,在法律上自然不存在侵害丈夫生育权的否定性评价。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妇女自主决定中止妊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可能需承担因此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离婚的后果。
生育权并非女性专有,男性也拥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孩子的过程主要是由女性承担,所以男性不可以以生育权为由,逼迫女性生孩子。
妻子私自打胎,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男性虽然也拥有生育权,然而在使用中却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若是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当妻子将孩子生下来以后,丈夫不可以以妻子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借口,拒绝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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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吉林1楼2023-11-04 13:4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