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分配及签订劳动合同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位,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务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上岗。
五、岗位待遇
(一)聘用人员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第一年基本工资标准为大专生(含退役士兵)2100 元/月、本科生 2200 元/月、研究生及以上 2300 元/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今后基本工资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提高;工龄工资标准从录取人员在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算起,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该年月增加100元工龄工资。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聘用人员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区人社管理部门备案。
(三)聘用人员服务期间,参照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享受国家法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四)对于已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表现优秀的拟参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标准,进入人事代理管理体系。
六、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录取人员的考勤纪律、年度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招聘人员实行退出机制。
(二)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聘,并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1、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使用的;
4、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全年无故旷工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8、其它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位,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务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要求上岗。
五、岗位待遇
(一)聘用人员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社会保险三部分。第一年基本工资标准为大专生(含退役士兵)2100 元/月、本科生 2200 元/月、研究生及以上 2300 元/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今后基本工资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提高;工龄工资标准从录取人员在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算起,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该年月增加100元工龄工资。聘用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聘用人员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用人单位年度考核、岗位供求和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区人社管理部门备案。
(三)聘用人员服务期间,参照驿城区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享受国家法定的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四)对于已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表现优秀的拟参照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标准,进入人事代理管理体系。
六、监督管理
(一)用人单位负责录取人员的考勤纪律、年度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招聘人员实行退出机制。
(二)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聘,并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
1、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实现就业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使用的;
4、升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全年无故旷工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8、其它不宜继续留岗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