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竹山县得胜镇财政所职工,与2023年1月3日在十堰太和医院因腰椎问题住院手术。住院12天总费用47408元,医疗基金支付31296元,个人自费负担16112元(其中个人账户支付11518,微信支付4590元)。竹山县工会认定个人账户支付11518元不算个人资金,只认定4590元是个人资金,请问那个账户资金支付11518是谁的钱呢?这样认定合法吗?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以其个人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以支付应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以其个人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账户,账户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以支付应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