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那个事是属于“铁案” 跟南昌判三缓三一样
讲证据,大臂+右手腕 淤痕单凭这俩就能简单“制服”的话,不至于那么多QJ伴随SR案件会发生了。
女方脸蛋,身上,胸部,腿,下身等等均无伤痕
没说衣服有撕扯损坏一类的证据
事后防火烧的窗帘和柜子在两个房间,连纵火这种事情男方都“控不住”,你还指望男方能控住她?
楼道追逐拖拽是能造成符合法官说的“伤痕”的
甚至男方母亲判后依旧(包括前期媒体)说报案时间是5月4号,而法官说这是谣言,却不公布“5月2日报案的相关证据”
更神奇的事
男方律师因故不参加竟然不能协调时间,一个“前期描述案情复杂”的案子 延期三个月后四十分钟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