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传统中医的支持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想方设法给“民间中医”松绑,使民间中医能够靠“真本事”实现合法行医。本人有幸于2023年3月份通过了山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成为山西省当年唯一一个用内服方药治疗肾性水肿病的中医(专长)医师,并顺利获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有很多人向我咨询,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该如何报名?考核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结合我自己的实际,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有点乱,望见谅。
▲先让我们回顾一下2017年12月20日通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y医y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y医y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y医y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y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y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y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y药du性知识等。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y医y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y医y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先让我们回顾一下2017年12月20日通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y医y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y医y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y医y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y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y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y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y药du性知识等。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y医y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y医y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