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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举证责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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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宋某某生前在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购买了人保寿险百万守护(至尊版)两全保险,及其他几款保险。
其中,在人保寿险百万守护(至尊版)两全保险第3.1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列车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猝死……”,并对猝死等具体免责事由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同年12月15日,宋某某在曲靖火车站进站检票口处倒地,经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写呼吸心跳骤停,但宋某某某未经鉴定机构对其死因进行鉴定。
宋家人申请保险理赔,
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认为宋家人未能提供尸检报告或者死亡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宋某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死亡,故按照该条款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标准向宋某某进行理赔。
这个理赔结果,比按照意外伤害的理赔结果,金额相差一大堆。
双方到法院开练。
一审法院认为:
宋某某某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确,提供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在宋某某,因宋某某举证不能,故不能按照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进行赔偿。
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的理赔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宋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宋某某向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等资料。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明确载明宋某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宋某某已完成了被保险人宋某某某意外身故的初步证明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认为宋某某某不属于意外身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则应由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承担相关举证证明责任。
但在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宋某某某的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意外身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且,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作出的《宋某某某身故案审核报告》上亦明确载明:
“本部客户宋某某某,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许在曲靖市火车站进站检票口不小心摔倒,抢救无效死亡”“向宋某某某的家属尹某某了解到……宋某某某生前一直身体健康,无疾病史,无精神病史……”
“向宋某某某现住址的临沧市临翔区章嘎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到……宋某某某生前一直身体健康,无疾病史,无精神病史……”
“我司调查人员……到临沧市第一、二人民医院病案室用被保险人宋某某某名字、身份证号码查询,未调查到被保险人宋某某某近5年住院记录情况。”
从上述记载内容上看,宋某某某生前身体状况属健康状态,并不存在因自身疾病原因造成死亡的情形。
据此,被保险人宋某某的死亡,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因素造成的意外身故,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临沧支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宋某某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0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判决如下:
本院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一致,不再赘述。
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2)云090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宋某某支付被保险人宋某某某意外身故保险金400000元。
(该判决书制作者,大概分不清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人保寿险的区别,可能看着稍微有点别扭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2-28 12:50回复
    买保险赔不赔看合同?看个屁。一个法院都不够用了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2-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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