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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婆婆:我的儿媳,我来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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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车送回家,这相信大家都没试过吧!最近就有位婆婆,儿媳刚在医院生产完准备回家,但因身体虚弱无法上楼,婆婆灵机一动就请了吊车送儿媳回家!
东北婆婆宠起人来还真是豪横啊!网友们对婆婆的霸气宠媳,表示虽然有点夸张,但这样明目张胆的偏爱也太温暖了吧!
婆婆虽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但却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真正的家庭关爱和亲情至上。但法律上对婆媳关系的定义是怎么样的,你知道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婆媳是因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戚,因此在法律上,婆媳关系是属于亲属关系中的姻亲关系。
法律上对姻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做了以下规定:
1. 儿媳有协助赡养婆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 丧偶儿媳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婆婆特殊情况下才负有抚养监护孙子女之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会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出具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事宜请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IP属地:广东1楼2024-04-02 17:00回复